地球發燒誰負責?國際法院稱各國皆有責任 不作爲下場曝

維沙爾普拉薩德(Vishal Prasad)是遊說太平洋島國萬那杜政府將性諮詢意見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學院學生之一。他表示「這份諮詢意見是維護氣候正義的工具。國際法院爲我們繼續爭取氣候正義提供強而有力的工具」。(圖/美聯社)

聯合國國際法院(ICJ)於昨(23)日發表歷史性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裁定各國若未積極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保護氣候系統,可能已違反國際法,並可能需對受害國賠款。這項諮詢意見對氣候談判與氣候訴訟具有重大指標意義。

綜合《衛報》、《CNN》報導,這項諮詢意見長達逾500頁,明列各國對氣候系統的法律義務,包括減少化石燃料使用、管制企業碳排放,及停止補貼高碳產業等方案,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因是國際法院首次正式對氣候變遷議題表達見解,仍具重要意義。法院指出,氣候變遷已構成急迫且關乎生存的威脅議題,並確認根本原因毫無疑問來自人類活動,國家若未採取適當措施保護氣候系統,導致乎染或暖化,可能構成「國際不法行爲」,且其他因氣候受到損害的國家,可就所受損害要求賠償。

這起諮詢意見的起源可追溯至2019年,當時一羣斐濟法律系學生希望爲受氣候變遷重創的太平洋島國尋求正義。他們提出倡議,並獲面臨海平面急遽上升威脅的太平洋島國萬那杜政府支持。萬那杜於2021年正式向聯合國提案,請求國際法院針對氣候法律責任發表意見,直到202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提請法院裁定,到了2024年12月,來自100多個國家與國際組織的代表在荷蘭海牙出席爲期兩週的聽證會。富裕國家普遍主張現有《巴黎協定》等條約已界定義務,但開發中國家指出,現行協定執行力不足,無法保障生存權。

此外,國際法院在諮詢意見中駁回僅限於《巴黎協定》的論點,指出多項其他條約也適用氣候保護規範,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與《生物多樣性公約》等條約。法院也提到《國際慣習法》中的原則,例如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代際公平與預防等原則,均構成法律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簽署《巴黎協定》的國家,也必須遵守其他國際法律規範。

國際法院強調,各國有義務合作,對氣候變遷採取協調一致的行動,若有國家選擇單獨行動而不互相配合,將難以取得實質成效。萬那杜氣候變遷部長雷根瓦努(Ralph Regenvanu)在法院外表示,這項裁定是氣候正義的里程碑,並證明弱勢國家長年呼籲有其法律依據。環保團體「行動援助」(ActionAid)萬那杜代表範諾(Flora Vano)也表示,這份意見爲受災國家提供強有力的依據,將有助於要求主要排放國承擔責任。

國際環境法專家納魯拉(Harj Narulla)指出,法院明確表示受害國可就因氣候毀損的基礎建設、生態系統等項目要求重建或金錢方面賠償。聯合國秘書長古特瑞斯(António Guterres)對諮詢意見表示樂見其成,稱此強化以《巴黎協定》爲基礎的氣候政策。他說「這是地球的勝利,是氣候正義的勝利,也是年輕人發揮影響力的勝利,世界必須迴應這份諮詢意見」。國際法院也提醒,即使氣候危機是全球性問題,各國仍須承擔個別責任,並可能成爲訴訟對象,雖舉證連結難度較高,但法院認爲科學儀器已可幫助判斷並支持相關主張。

報導稱,這是全球四大法院中第三個針對氣候發表意見的司法機構。此前,國際海洋法法庭與美洲人權法院也裁定各國有義務控管溫室氣體排放,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法院則剛啓動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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