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診所打公費疫苗竟要付「冷凍費」?衛生局說話了

高市衛生局表示,《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覈定,且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高雄有民衆指出,自從新冠疫情之後,每年都會定期打疫苗追加劑,但到診所詢問時,診所表示,因爲疫苗進貨到院做保存,因此會向民衆收取「冷凍費」,讓民衆質疑是否合理;高市衛生局指出,經查並無疫苗冷凍收費項目,若有違反《醫療法》規定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最高可處25萬元以下罰鍰。

民衆指出,他先前在高雄楠梓區1間診所施打疫苗,結果被收取1筆冷凍費,今年又到了該打疫苗的時候,民衆在PTT上詢問,「有無不收冷凍費的診所?」,引發其他網友質疑,公費疫苗爲何要收取冷凍費用。

衛生局表示,《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覈定,且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衛生局也調查,高雄市醫療機構暨醫事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表內,並無疫苗冷凍費收費項目,若有舉證違反《醫療法》規定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將依同法第10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另民衆提及的有收取冷凍費的診所,衛生局已經在28日無預警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未有超收情事,該診所施打公費及自費疫苗流程皆依標準作業規範執行,衛生局也將會持續調查是否有其他診所有不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