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中間商賺差價,大肆售賣電子煙

“香芋冰淇淋”“冰鎮西瓜”“青提茉莉”……各式各樣印在電子煙包裝上的口味名稱讓人應接不暇,受到年輕人追捧。一些不法分子也嗅到“商機”,在網絡平臺上鼓吹電子煙時尚、無害,並通過微信、短視頻等渠道大肆兜售。近日,經江蘇省揚中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郝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均適用緩刑,各並處數額不等罰金。

2023年12月,揚中市菸草專賣局接到羣衆舉報稱,有人無證運輸菸草專賣品。該線索被移交公安機關後,警方迅速鎖定了一個微信名爲“暗夜殺手”的賣家。讓人吃驚的是,“暗夜殺手”是一個年僅19歲的在校大專生——朱某。警方通過研判朱某的銀行流水發現,其有利用朋友圈大量銷售果味電子煙的情形。

據朱某交代,她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微商銷售服裝,積累了一些客戶資源。2023年8月,一個網友通過微信聯繫她,推薦其銷售電子煙,於是,朱某成了銷售電子煙的中間商。經查,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朱某在未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低價從網上購入電子煙,再通過微信朋友圈加價銷售,累計銷售金額5.3萬餘元,非法獲利1.3萬餘元。

隨着調查的深入,警方順藤摸瓜鎖定了朱某的多名上線——郝某、陳某、張某、王某,他們均是20多歲的年輕人。

郝某自19歲起便通過網絡購買並吸食電子煙。2022年10月,郝某看見周圍同學開始接觸電子煙,認爲有利可圖,便萌生了從網絡渠道購進電子煙二次銷售賺差價的念頭。爲拓寬渠道,他一方面通過短視頻平臺聯繫近20個賣家給自己供貨,另一方面在平臺上發佈短視頻廣告吸引顧客。這些廣告迅速獲得關注,買家紛紛聯繫購買。爲簡化流程,郝某不直接經手貨物,而是聯繫上線安排發貨,當起了中間商,再從中牟利。

爲獲取更高利潤,他還發展下線代理進行銷售。截至案發,郝某等人已向全國24個省份非法售賣電子煙超1.6萬人次。

目前,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電子煙管理辦法》已將電子煙納入嚴格管控。然而,郝某等人利用“網絡+寄遞”的便利,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社交平臺聯繫上家直髮或自行囤貨銷售。

2024年5月,揚中市檢察院依法介入偵查後,圍繞電子煙來源、銷售渠道、資金流向等關鍵環節,有針對性地提出補證意見,引導偵查機關補充證人證言、交易記錄、手機電子數據等關鍵證據十餘項。

今年4月,該案移送揚中市檢察院審查起訴。面對涉案人員身份、犯罪情節各異的情況,辦案檢察官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準施策。

考慮到朱某販賣的金額剛達到非法經營罪追訴標準,其到案後坦白交代、積極退贓、真誠認罪認罰,辦案檢察官在全面考量後,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今年7月,揚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朱某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在偵查階段,郝某和陳某拒不認罪,辯稱部分產品是“不含尼古丁的果味草本霧化器”。面對這種情形,辦案檢察官張瑩寅進行釋法說理:“依據《電子煙管理辦法》,禁止銷售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國家菸草專賣局2024年印發的《關於新型電子煙產品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明確不含菸鹼成分,但全部或部分霧化爲氣溶膠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產品,依照電子煙相關規定管理。假借醫療器械名義生產、銷售的草本霧化器,以電子煙名義對外銷售仍屬電子煙範疇。”

今年5月底,揚中市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郝某、王某、陳某、張某等人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本案中,快遞公司未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七號檢察建議’關於收寄驗視、實名收寄、過機安檢的要求,對快遞包裹覈查不嚴,導致違法電子煙通過快遞流通。同時,網絡平臺廣告審覈機制形同虛設,缺乏有效舉報與處罰機制,爲非法銷售提供了溫牀。”張瑩寅告訴記者。

針對該案暴露出的一系列問題,揚中市檢察院依法向菸草專賣、網信、郵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一方面,建議聯合構建電子煙違禁詞庫與智能圖像識別模型,提升網絡平臺對非法電子煙廣告的主動發現和攔截能力;另一方面,建議郵政管理部門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嚴格落實收寄驗視制度,堅決斬斷電子煙非法流通的寄遞渠道。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