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涉嫌不正當男女關係的六種常見情形及其違紀種類!
黨員幹部與他人發生或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
,造成不良影響的,可視造成的不良影響程度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於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筆者認爲,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6種常見情形(不分男女),僅供參考:
第一種:未婚“海王”型黨員幹部,與多名異性同時保持戀愛關係、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因違反社會公德,構成違反生活紀律。
第二種:未婚“挖牆腳”型黨員幹部,明知異性有配偶的,仍與異性保持戀愛關係、性關係,因違反社會公德,構成違反生活紀律。
第三種:有配偶的黨員幹部,與他人長期保持戀愛關係、不正當性關係,但沒有明顯經濟往來,沒有爲對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的,構成違反生活紀律。
第四種:有配偶的黨員幹部,與異性保持戀愛關係、性關係,給予較大價值的財產性利益,如房產、車輛、大額現金、股票等,,構成違反廉潔紀律。若僅給予一些如紀念品、土特產等價值不大的財物,一般不宜作爲認定搞錢色交易的事實依據
第五種:有配偶的黨員幹部,與異性保持戀愛關係、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力爲該異性提供幫助的,,構成違反廉潔紀律。
第六種:黨員幹部嫖娼的,行爲人以付出錢物作爲交換條件與賣淫對象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爲,在邏輯關係上,發生不正當性關係與給予財物互爲充分必要條件,其行爲不但違反等,還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可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以及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