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失智失能,誰能照我心意,代管財產到最後一刻?一位70歲老太太的「意定監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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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愛倫, 李永然
預測危險比預知安全重要,選對監護纔可能免於受虐。
臺灣社會一再發生無自主能力者遭到有心人士侵佔財產的情節,其中受害者甚至包括有社會地位人士。
遊走法律邊緣的智慧型詐欺犯,是如何從法院公證取得老人們的合法監護權?再順理成章接管他們名下的所有財產並蠶食鯨吞佔爲己有?
二○二一年根據美國真實新聞改編的好萊塢賣座電影《詐欺女王》,整個情節手法真是怵目驚心,讓人看懂衰弱身體與衰弱智能會得到多大意外的欺負。
老人認知能力和心臟狀態,大概無法負荷《詐欺女王》的震撼強度,但是對已過中年的父母或單身,千萬在頭腦清楚的階段,就要懂得未雨綢繆之必需,精選一個真心真意照顧自己的人,讓未來生活、醫療權益得到合宜的善待。
什麼是意定監護?什麼樣的人適合成爲「意定監護人」?成人世界,誰會需要被監護呢?
監護的主要意涵在於保護,保護失能失智及一切不可自理生活的對象。過去幾十年,這些受監護的對象,多半是身心狀況不好的低收入戶,這些特殊條件的人,得有監護宣告、法定監護等保護,而社工團體則是主要的人力輸出監護單位。
在超高齡社會,一般安定家庭,也開始出現親人之間需要特別照顧的成員,由於財產分配的轉移,健康照護的扶持,責任義務的失衡,需要照顧的人越來越多,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嚴重。
民國一○八年五月民法修正新增「意定監護制度」,只要在心智健康狀況下,任何人都有權選擇自己信任的對象委任監護人,受監護人一旦喪失自主行爲能力,受任監護人就可以全權做主安頓受監護人的所有事務。
有能的失能者,可能較早有警覺心,會在及早時間主動安排照顧自己的人,也就是根據個人的意願,選擇監護人,並在法律上完成法院公證籤屬程序,這個監護人就可以全權代表受監護人,以分身行使本尊的所有權利,包括生活、醫療、財務上的錙銖事務。一個受監護人,可以同時擁有三個監護人,三權並行或依序分工,皆可在意定監護契約上明定。
在七十歲的老人叢中,阿甄具有健康管理型人格,所以周圍年屆日落黃昏高齡的朋友,會把生活上的委屈,拉拉雜雜說給她聽。
阿甄聽完各種委屈後,先分門別類做出故事紀錄,再一一查詢法律實例,整理出一套素人法律常識筆記。她在多次諮商律師與心理師後,試着整理出尋常百姓生前身後最需要預習的功課。
阿甄想透過「自己路過」、「他人經過」的實際事件,奠定更符合高齡社會的觀念,希望每個有子女的老人與無子女的單身,都能免於恐懼,掌握屬於自己好好活着的生存資格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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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甄有良好的社交基礎與社會關係,身心健康的她,熱衷學習,熱心公益,但是因爲獨身獨居,早早觀察自己心儀的意定監護人,且擬好日後監護契約的大致內容:
一、 基於我對甲乙二位閨密人品人格的信任,意欲委任甲乙同時擔任我的意定監護人。
二、 在委任關係中,深信甲乙監護人會貫徹我的身心期待,得以完全作主保護我最大利益,無須承受來自我的家屬或其他人的干涉。
三、 爲免影響監護人生活作息,甲乙有權使用我之儲蓄另聘看護,但是需責任監督,確保我不會受到不良對待與虐待。
四、 甲乙每月各自得支五千元監督費。
五、 本人財力一般,所以並無財產信託,如果遇到醫療或其他經費不足,可直接找朋友A借貸,我已設定A爲保險受益人,日後足以歸還所有借貸。
監護人的權責範圍很「大」,所以,有些父母沒有行爲能力之後,子女不惜訴訟爭取監護權。
其實真正想盡孝道,手足之間約定責任、分配照護就好,爲什麼沒有人願意獨盡義務,卻要獨享監護權呢?其中的奧秘,多是貪字當頭,善字滅絕。因爲監護權可以正當使用動產、不動產的轉移。
有反對派認爲不以家人爲自然監護人,會破壞家庭倫理的道德觀念,但是人之所以受危、受欺,無限悲涼的大來源,居然是因爲家人吃幹抹盡後的拋棄。
意定監護人之「意定」二字,護佑當事人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決定合法監護人,政府法令既允許監護人「可以不是親人」,自然有其多重含義,至少默許承認,受監護人自己最敢信任、最敢託付的人,真的不一定是家人或親人。
在受監護人離開人世的那一分鐘起,意定監護人立即喪失所有照顧或主導立場,後續諸事,遺囑的執行纔是唯一依據。到底誰最可靠?沒有答案。因爲只要人心不善,每一個選擇都可能前有狼後有虎。
李律師解析
臺灣已於民國一一四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若能無病無痛安養到老,可謂一大幸事。若是遇上「失智症」攪局,不僅照顧不易、有走失風險,更可能遭有心人「金融剝削1」。
法律爲了保障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於《民法》訂有「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制度,透過監護人、輔助人及法院的監督,藉以保障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的權益。又爲落實「當事人自主原則」,對於成年人的「監護宣告」,讓本人於「思慮清晰、心智健全」時,先與未來的受任人(監護人)約定「意定監護」。
其實我國《民法》原本只有「法定監護﹂的規定,但到了民國一○八年間透過《民法》修正,而新增「意定監護」制度。如果成年人已有監護的必要,法院要法定何人擔任其監護人時,倘其已先有「意定監護契約」存在時,則尊重在意識清楚時所預選的監護人選,較能保障受監護宣告人的權益。
如果打算在自己頭腦意識清楚,辯識能力足夠時,要先安排「意定監護」,究竟要如何訂立「意定監護契約」?
依《民法》第一一一三條之二第一項稱「意定監護」,乃指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爲擔任監護人的契約。此種「意定監護契約﹂爲「要式契約」,其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爲成立,至於其效力則繫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發生效力(《民法》第一一一三條之三)。
如果想要成立「意定監護契約」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 受任人可以是「一人」或「數人」,如有數人時,除約定爲「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二、 進行意定監護契約公證時,「本人」及「受任人」均應在場,並向公證人表明其「同意」;
三、 意定監護契約可以同時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 意定監護契約可以約定不給付報酬;如未約定「不給付報酬」時,「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的資力酌定報酬。
在這個案例中的阿甄,已有心儀的意定監護人,並擬好書面「意定監護契約」共五條約定,以下就針對每一點的可行性,提出我的觀點與建議。
一、 阿甄依法可以指定「數人」擔任監護人,但需明確分配各自職務以及共同執行的任務,避免監護人之間因爲「求好心切」而產生爭執或爭議。
二、 監護人應該依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行事。但法院仍保有「監督權」,若家屬發現監護人有不當行爲,仍有權向法院申請更換監護人(《民法》第一一一二條之一),因此無法如阿甄所想「完全不受干涉」。
三、 監護人可用受監護人的財產聘請專業且適任的照護人員。同時如阿甄所交代,監護人需要確保此人不會出現不當照護。在此需注意,除了合理的、必要的照護支出,監護人不得任意挪用受監護人的財產,法院可能會請監護人提供財務使用狀況的說明。
四、 在意定監護契約中,受監護人可以明定每月報酬,但金額需合理,也需確認其財產足夠支付到終老。
五、 阿甄計劃以「保險受益人」的保險金來確保還款的金源,此部分涉及對受監護人財產的處分,法院可能會審查是否符合「受監護人」的利益。另外,如果意定監護的委任人慾授予意定監護人《民法》第一一○一第二項、第三項的權限2,則可以於「意定監護契約書」內約定。
綜上所述,遇到家中有人需要「監護宣告」時,宜依法聲請;又民衆也可以針對自己未來萬一有「監護宣告」的必要,並希望能由「適任之人」擔任「受任的監護人」,可以超前部署,先作好有效成立的「意定監護宣告」。
本文節錄自天下雜誌出版的《親密搶奪,誰在拿走你的錢?》
作者簡介
高愛倫
新聞界與相關文化機構資歷計有《民生報》總監、《大成報》總編輯、《星報》總編輯、湯臣國際娛樂公司執行長。
人生前半場專攻新聞採訪,人生後半場以專心寫作爲志向。寫作風格,幽默風趣,落筆詼諧,獨無刻薄,因而有暖心作家之譽。
65歲正式受邀「轉職」新手作家,72歲完成寫作履歷上的第七本作品,着有:《快樂不怕命來磨》(寶瓶文化)、《此刻最美好》(三採文化)、《我微笑,但不一定快樂》(聯經出版)、《美麗只是一朵花,女人值得永遠精彩》(時報出版)、《委屈是一道隔夜菜》(天下雜誌出版)、《誰都希望從一而終,但是也得饒過自己》(天下雜誌出版)。
李永然
一輩子的法律人,並以「普法」爲己任。經過臺大法律學士、碩士及博士班研究的紮實訓練後,再取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並創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他的專業不僅展現在法庭攻防,也曾任教淡江、輔仁、文化、銘傳、國立體育學院等大專院校,並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青年日報等報章雜誌撰寫法律專欄。不論面對的是企業領導人、莘莘學子或一般大衆,他都能以幽默風趣、白話易懂的方式,清楚講解法律知識與應對之道。爲讓法治在臺灣深耕,更成立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
他強調:「法律是保護知道法律的人」,並將法律比喻成「陽光、空氣、水」,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他深信,懂法律,並且活用法律,是每一個人的人生必修課。
專長領域包含:家族傳承、不動產、稅務、大陸投資、智慧財產權、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兼公共工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