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高額欠款碰上兩分錢利息,是筆誤還是真意?

現代快報訊(記者 徐曉安)一張欠條,兩種解讀。“每月利息0.02元”,一方主張實爲“月利率2%”,另一方堅稱“每月只還2分錢”,這究竟是筆誤還是確有其事?近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柴油買賣而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

近年來,馬某某多次通過現金及轉賬方式向A公司購買柴油。經雙方結算,馬某某出具欠條,確認欠付柴油款共計45萬元,並在欠條中註明“每月20號付利息,利息0.02元(按剩餘欠款計算)”。此後,馬某某雖陸續支付部分貨款,但仍有剩餘18萬餘元未予清償。因馬某某長期未履行付款義務,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馬某某支付剩餘貨款及相應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爲,欠條中“每月20號付利息,利息0.02元”的約定,字面金額極低,結合雙方交易背景、習慣及誠信原則,應認定爲書寫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爲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在日常交易中,約定利息屬正常現象,但每月0.02元利息明顯不符合一般交易習慣,無法體現資金佔用成本,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法院認定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爲月利率2%,判決馬某某支付剩餘貨款18萬餘元及相應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

在民事交易中,出具欠條、協議等簽字文件時,出現文字表述與真實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筆誤”並不罕見。一旦雙方對條款理解產生爭議,應依照法律規定和解釋規則,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的筆誤屬於“誤載不害真意”。所謂“誤載不害真意”,是指當事人之間已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但在合同文本上用錯了字詞,對此應當按照當事人表示一致的意思,確定合同的內容。如果就雙方表達的意思有爭議的,應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本案中,每月0.02元利息的約定明顯偏離正常交易習慣,無法體現資金佔用成本,顯然屬於筆誤。結合雙方交易背景及誠信原則,應認定共同意思實爲月利率2%。

法官提醒,在簽署重要文件時,應仔細覈對關鍵條款,避免歧義。如對金額、利率、期限等約定存在疑問,應及時澄清並補正。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將從交易習慣、目的及誠信原則出發,盡力還原真實合意,維護交易公平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