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內地客戶孕婦血液送港做胎兒性別鑑定等,兩名香港居民獲緩刑
2020年至2023年期間,香港居民葉某某(男)、楊某(女),爲牟取非法利益,通過深港貨車司機夾藏等方式,從香港向內地走私港版九價HPV宮頸癌疫苗、輝瑞新冠特效藥等。此外,兩人還與香港某醫療有限公司等上家合作,代理內地客戶送孕婦血液到香港做胎兒性別鑑定檢測。
東莞中院日前公佈的該案判決書顯示,葉某某、楊某走私進口港版九價HPV宮頸癌疫苗1523支,價值約人民幣2287122.20元,偷逃稅款約人民幣263120.25元;走私輝瑞新冠特效藥等藥品價值人民幣約455778.90元,偷逃稅款人民幣約54001.27元;走私孕婦血液168人次336支,其中23名孕婦因考慮胎兒性別檢測結果等原因選擇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造成嚴重危害後果。
綜合葉某某、楊某的定罪量刑情節,並結合社區調查意見等情況,法院認爲可對二人適用緩刑。6月30日,東莞中院一審判決葉某某、楊某的行爲均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和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雙雙判處緩刑並處罰金。
走私HPV疫苗、新冠特效藥等
判決書顯示,葉某某、楊某系香港居民,均爲中學學歷,暫住東莞市常平鎮,2023年10月,兩人因涉嫌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到案。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葉某某、楊某爲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未辦理進口藥品通關手續和檢驗的情況下,通過微信聯繫香港某醫療有限公司的駱某麗,從駱某麗處購買港版九價HPV宮頸癌疫苗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生物製品,由駱某麗負責發貨並採用深港貨車司機夾藏等方式從香港運輸入境至廣東深圳,再通過順豐冷鏈配送的方式,在深圳、東莞等地將上述走私進口的疫苗快遞給國內客戶使用。
遇到貨源不足或是價格上漲的情形,葉某某還向樑某芳等人訂購港版九價HPV宮頸癌疫苗,由上家負責發貨並組織走私港版九價HPV宮頸癌疫苗入境供貨。經統計認定,其間,葉某某、楊某從中賺取差價,合計走私進口港版九價HPV宮頸癌疫苗1523支,價值約人民幣2287122.20元,偷逃稅款約人民幣263120.25元。
2021年8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葉某某、楊某爲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在未取得藥品進出口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從香港某醫療有限公司的駱某麗、樑某芳等人處購買輝瑞新冠特效藥等藥品,由駱某麗等上家負責發貨並採用深港貨車司機夾藏等方式運輸入境,再通過順豐等快遞配送的方式,在深圳、東莞等地將上述走私進口的藥品郵寄給內地客戶使用。經統計認定,上述期間,葉某某、楊某走私進口並銷售相關藥品價值人民幣約455778.90元,偷逃稅款人民幣約54001.27元。
此外,2021年3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葉某某、楊某通過與香港某醫療有限公司等上家合作,代理內地客戶送孕婦血液到香港做胎兒性別鑑定檢測,由上家將抽血裝置從深圳郵寄給國內客戶,內地客戶抽血後孕婦血液通過僞裝方式寄遞至指定的深圳地址,後由上家安排通過深港貨車司機夾藏等方式走私出境至香港進行胎兒性別檢測,共計走私孕婦血液168人次336支,其中23名孕婦因考慮胎兒性別檢測結果等原因選擇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造成嚴重危害後果。
兩人雙雙獲緩刑
庭審中,被告人葉某某、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均沒有異議,稱有三個小孩需要撫養,疫情期間爲了謀生而作案,請求從輕處罰。
葉某某的辯護人認爲,本案屬於共同犯罪,走私疫苗、特效藥、孕婦血液等均由香港賣家、通關走私人員、內地接貨人等環節共同構成,葉某某作爲整個鏈條中的銷售代理人員,屬於幫助行爲,作用明顯較小,屬於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辯護人還認爲,本案關於走私進口港版九價HPV宮頸癌疫苗、輝瑞新冠特效藥等藥品、代理內地客戶送孕婦血液到香港做胎兒性別鑑定檢測等,均未實際扣押,因此無法將葉某某涉嫌走私物逐個稱量、覈算,無法真實、準確覈算葉某某參與走私的物品名稱、數量及金額,本案無法準確認定案涉價值及涉嫌偷逃稅款的時間金額,應當按照“存疑不訴”“疑罪從無”的精神處理本案。
此外,葉某某、楊某的辯護人還提出葉某某、楊某有三個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在香港一直靠領救助金維持家庭開銷,請重點考慮其家庭狀況,從輕處罰判處緩刑等辯護意見。
對於被告人葉某某、楊某及各辯護人所提相關意見,法院根據在案證據和認定的事實,綜合評析認爲,本案中葉某某、楊某未參與進出口的通關環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且楊某的作用小於葉某某。公訴機關已認定二人系從犯,法院予以確認。
此外,根據微信聊天記錄、貨款交易支付記錄、順豐速遞寄件及收件信息表、胎兒性別鑑定報告、病歷資料,證人樑某芳、陳某琦、黃某傑、李某平等人的證言等在案證據,足以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實物是否被扣押不影響本案相關事實的認定。葉某某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葉某某、楊某均表示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葉某某、楊某的定罪量刑情節,並結合社區調查意見等情況,可對二人適用緩刑。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葉某某、楊某未經許可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貨物、物品,情節嚴重;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走私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危害公衆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二人的行爲均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和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依法應予懲處。
6月30日,東莞中院判決被告人葉某某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犯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判決被告人楊某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