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國中女回家過夜挨告性侵 男大生因這理由獲判無罪

臺南地院認爲,女生半年後到法院審理時還新增情節,供述前後不一,判王姓男大生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王姓男大生在未滿14歲國中女學生與家人吵架後,與女生相約見面,隨後帶她回家過夜,事後遭女生提告用手指性侵;王在檢察官偵訊至法院審理時,始終堅稱絕無撫摸、進入女生下體,臺南地院認爲,女生半年後到法院審理時還新增情節,供述前後不一,判王無罪。

判決書指出,依照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內容,臺南市一所私立大學王姓男大生,去年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國二女學生後,明知對方未滿14歲,仍於去年10月初晚間,將女生帶回學甲區租屋處房間,撫摸女生下體,並以手指進入,涉犯與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之罪嫌。

然而,王姓男大生雖然承認有帶女生到他房間,女生是到隔天早上才離開,但堅決否認有妨害性自主犯行,王始終陳述「我沒有撫摸女生下體,也沒有以手指插入」。

法院指出,國中女生在面對檢察官偵訊時,先證稱「在他家中房間,他有摸我下體,以手指伸進」,時隔約半年後,到法院審理時又稱「他就很突然的把手伸進去我的褲管裡面」、「他說他手很酸,可不可以用他的舌頭舔我的下面,我就一直跟他說不要」。

法院調查,經比對女生在偵查及審理時證述,女生竟然在半年後又新增王姓男大生想用舌頭舔下體的說詞,另外又新增「之後他就抓我的手伸進去他的下面,我感覺到他脹脹的有勃起,我就趕快把手伸走,我就轉過去了」等情節,於偵查所指述過程有異,實有可疑。

另外,因女生提告,男大生所屬大學啓動性平相關機制,去年11月間訪談女生,女聲稱當時睡覺到一半,發現王姓男大生以手指伸進下體,她沒有說什麼,也沒有看到王興奮勃起;經比對女生不同時間證述,所稱發生親密關係經過,差異甚大。

法院說明,如女生當時究竟是否正在睡覺、有無表達「不要」、男大生當時有無男性勃起生理反應、有沒有親女生、手有沒有碰觸女生身體等情節,指述先後不一;顯見她對本案事發經過指述,確有可疑。

法院認爲,檢察官雖以女生在醫院的診斷證明書醫囑說明「處女膜疑似有輕微裂傷」,足資佐證指述,但法院函詢醫院,醫院也稱有可能是騎腳踏車或跑步所造成,診斷書上用詞較爲簡略,使用「疑似」事實上是指並非一定是家屬所懷疑性侵造成。

另外,女生審理時又稱在男大生的大學接受性平訪談過程所述不實在,因爲有點害羞;但她是先接受檢察官偵訊,之後纔到大學接受訪談,足見本案已進入司法調查階段後,纔有訪談,女生此部分說詞,顯不合常理。

法院指出,檢察官雖以女生手機對話內容截圖,指出男大生傳訊「我的第一次就這樣被你睡走了」,認爲可資佐證女生指述;然查,依據完整對話,女生是對於王姓男大生被女生母親提告妨害家庭罪,王將要去警局說明,女生表示「對不起」、「也很無奈」。

王回「哪來的勇氣」、「也是挺敢的」,女生說「ㄟ怪我喔」;王此時才稱「我的第一次就這樣被你睡走了」,女生說「看不出來」,男大生答「我是真的沒有過」,女生表示「哪有」,男大生再回「這麼說你都跟其他男生睡囉」,女生回「看不出來欸哈哈哈」。

法院認爲,綜觀上下文,是因女生與家人吵架後,到男大生家中過夜,其母親對男大生提告,女生對此事致歉,王方回答「我的第一次就這樣被你睡走了」,雙方打情罵俏;即使王有傳訊,不能排除僅爲男女朋友間玩笑用語,難以佐證王有以手指進入女生下體。

另外,女生的告訴代理人以她在法院作證的情緒都是在哭泣,顯見遭性侵爲真;然女生卻在訪談過程中,稱她案發後的心情是「我爲什麼會離家出走」,並未表明遭男大生以手指侵入下體而影響心情,故她此部分情緒反應,難以佐證指述。

法院審酌,王姓男大生究竟是否有性侵犯行,仍存有合理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爲真實程度;檢察官所提出證據,尚不足爲王有罪的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形成有罪心證,因此公訴所指王所涉妨害性自主犯行,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