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所及4名注會收警示函 廣匯能源年報審計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4日訊 中國證監會新疆監管局網站今日公佈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華所”)及註冊會計師秦睿、施昌臻、薛祈明、胡進科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新疆監管局對大華所執業的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匯能源”,股票代碼:600256.SH)2022年、2023年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
經查,2022年至2023年,廣匯能源及其子公司與第三方發生多筆無實質採購業務和大額異常資金往來,金額超過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大華所在審計中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充分關注交易性質、對手方信息異常、大額退款以及相關往來科目會計處理異常的情況,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訂、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2019年2月20日修訂)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12月23日修訂、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大華所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秦睿、施昌臻作爲2022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薛祈明、胡進科作爲2023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簽字年度的上述違規行爲負有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新疆監管局決定對大華所及相關注冊會計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爲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行業規範、業務規則等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客戶委託文件、覈查和驗證資料、工作底稿以及與質量控制、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信息和資料。證券服務機構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管理,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報送或者披露相關資料、信息,保證其提供、報送或者披露的資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並保持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獨立性管理和投資者保護機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職業道德守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爲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中國證監會爲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秦睿、施昌臻、薛祈明、胡進科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秦睿、施昌臻、薛祈明、胡進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廣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匯能源)2022年、2023年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2022年至2023年,廣匯能源及其子公司與第三方發生多筆無實質採購業務和大額異常資金往來,金額超過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你所在審計中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充分關注交易性質、對手方信息異常、大額退款以及相關往來科目會計處理異常的情況,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訂、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2019年2月20日修訂)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12月23日修訂、2022年12月22日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你所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秦睿、施昌臻作爲2022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薛祈明、胡進科作爲2023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簽字年度的上述違規行爲負有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你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新疆證監局
2025年3月11日
(責任編輯: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