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駕駛違停又貿然開門 害騎士慘摔右眼視能受損

南投縣吳姓駕駛涉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一審被判9月有期徒刑,經上訴,臺中高分院二審駁回,維持原判確定。(潘虹恩攝)

南投縣吳姓駕駛前(2023)年4月間爲買早餐,將車輛臨停在埔里鎮中山路間。吳開門下車時,潘姓騎士閃避不及,倒地造成腦震盪、右眼視能受損。南投地院一審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9月有期徒刑,吳上訴,臺中高分院二審認爲原判決無違誤或不當,駁回上訴,維持9月徒刑確定。

判決書指出,吳姓駕駛2023年4月4日上午9時43分許,爲購買早餐,將車輛臨時停放在埔里鎮中山路1段某處,卻疏於注意,未將車輛緊靠道路邊緣反佔用部分車道,接着又未注意後方來車就開啓車門。恰好潘姓騎士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經,閃避不及遭車門撞上倒地,造成腦震盪、頭部和右手擦傷,以及右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合併視神經萎縮,視能受損。

南投地院一審審理時,吳承認將車輛停放路旁,且開門之際潘騎車經過並摔倒,但辯稱車門未受損,潘應是嚇到倒地非碰撞車門,另潘的右眼是本來就有問題或車禍造成也存疑。經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吳開車門時,潘先往左傾再往又跌,依力學原理認定潘受到碰撞倒地。

一審法官審酌吳疏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過失行爲不僅造成告訴人受有重傷害,且未與黃達成調、和解並賠償,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吳有期徒刑9月。吳不服,主張潘就醫時無眼睛外傷,無法認定右眼視力無法回覆與車禍有關,原審判決卻以沒有無其他證據證實潘的傷勢非因車禍所致,認定潘受有該傷勢,主張原判決有違誤。

臺中高分院二審指出,診斷證明未記載右眼傷勢,但警詢時有表示右眼腫起,傷勢示意圖和照片均顯示潘受傷部位包括眼部,且經函詢院方,院方函覆綜合檢查結果及病史確認右眼視神經病變爲外傷所造成。法官審酌,原審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9月徒刑確定。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