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到底能不能算意外死亡,聽聽法官的解說

2018年3月26日,韓某投保了安康兩全保險(保險金額150000元)、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險(保險金額150000元)。安康兩全保險條款第2.3.1“身故保險金”約定:“如被保險人於合同生效日或最後復效日(以較遲者爲準)起180日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見釋義)身故,身故保險金等於本主合同和附加在主合同上的《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險》累計已交保險費之和的105%。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於合同生效日或最後復效日(以較遲者爲準)起180日以後(含當日)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身故保險金等於以下兩項之較大者:(1)本主合同的保險金額;(2)本主合同和附加在主合同上的《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險》的累計已交保險費之和”。康聯安康兩全保險條款第10.4“意外傷害事故”釋義爲:“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致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2018年7月12日,陳某報警稱有男子暈倒了,120需要半個小時,需要民警送暈者去醫院救治。民警至現場瞭解,系韓某於2018年7月12日上午8時30分左右,在東方路90號附近上廁所時暈倒,120救護者將其送至第七人民醫院就治,到醫院後,醫生宣佈死亡,公安機關對其死因進行調查。韓某生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中的死亡原因記載爲“猝死”。後韓某家人和和保險公司協商理賠,一直沒有結果,爲維護其權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保險公司立即支付韓某的死亡身故保險金150000元。

保險公司稱,韓某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根據韓某家人提交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清楚載明被保險人韓路生的死亡原因爲“猝死”;而公安部發布的《猝死屍體檢驗》對猝死的定義爲:“一個貌似健康的人,由於患有潛在的疾病或機能障礙,發生突然的、出人意料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明確了猝死爲一種非外力的自然死亡。保險合同對於“意外傷害事故”有明確的釋義“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致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韓某的死亡顯然不屬於“外來的客觀事件”導致,故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韓某家人主張意外身故保險金,但沒有提供任何可證明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的證據材料。綜上,韓某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且身故時間在保險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內;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不符合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的條件。我公司僅需給付累計已交保險費之和的105%。請求法院駁回韓某家人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爲,爭議焦點系被保險人身故是否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保險合同未直接約定猝死屬於承保範圍或者免責範圍,對保險公司責任的判定應根據被保險人的死亡是否屬於所承保的意外傷害事故加以認定。涉案保險條款中對意外傷害事故進行了釋義,其中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個要求同時具備才構成意外傷害。韓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而猝死的原因不僅包括疾病,還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不能將猝死等同於疾病死亡,不能排除外來因素的存在。因此,猝死是滿足“意外傷害事故”所致這一條件的。因此,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條款第2.3.1“身故保險金”約定賠付韓某家人韓某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5萬元。

來源:文言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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