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SRC變RC 預售案結構標示爭議中的法律判準

臺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本人提供)

在近年房市交易日趨熱絡的背景下,預售屋買賣契約的內容爭議日益頻繁,其中又以「建築物結構標示不清或與宣稱不符」的情形,最容易引發民衆不滿與訴訟風險。有一買方向建設公司購買位於新北市一間預售屋。契約第8條第2項建商以粗黑字明示:「本大樓建築物主要構造系鋼骨鋼筋混凝土造(SRC)」,而買方也據此認爲整棟建物應爲SRC結構。然買方後來才知道該建物僅地下1樓至地面6樓爲SRC,其餘樓層爲一般鋼筋混凝土(RC)結構,遂主張結構不符契約內容而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價金與違約金。

建商則主張,契約的附件四已明確載明各樓層結構類型,且買方也在附件上簽名,不願接受買方解約的要求,最後進入訴訟。 本案買方在一、二審均敗訴,法院採取契約整體解釋原則,認爲消費者在簽約前已享有5日以上的契約審閱期間,且明確於附件四簽章;該附件已敘明「本大樓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搭配底層(B1至6層)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應認消費者已知悉且同意該結構方式。法院進一步指出,契約第8條主文中雖以粗體標示SRC,但也載有「施工應依主管機關覈准之圖說等資料」等字句,判決買方敗訴。

然本案最高法院於109年度臺上字第1460號判決中卻大逆轉認爲,二審判決並審酌「資訊揭露是否具顯著性」與「消費者是否可辨識並真實同意」等重點,因此廢棄發回。

最高法院強調,《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及施行細則第12條明確規定:企業對定型化契約條款應予「明示」,若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方式公告」,並經消費者「同意」,該條款始得構成契約之一部分。若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方式致難以辨識,則不構成契約內容。

最高法院認爲,附件四僅以普通字體記載「SRC僅用於B1至6樓」而非與主文相同之粗體,且契約中所提到的「結構平面圖」未實際附於契約中,因此消費者是否知悉並同意該結構圖內容有疑義,不可據此逕認買方對建物爲部分SRC、部分RC有明確認識。

本案爲實務上少數針對建築結構資訊揭露明確討論「條款效力」的判決,最高法院認定契約的實質內容應以「資訊揭露是否清楚明確」爲準,而非僅憑簽名形式斷定效力,並以「真實同意原則」爲審查標準,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爲重心,殊值肯定。不過在定型化契約普遍存在於預售屋交易中的當代社會,消費者還是要多加註意契約內容並善用審閱期,纔是最佳防身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