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林業移工參加勞工保險權益 勞動部提醒注意「這三件事」

勞動部。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勞工保險課予僱主應爲所屬勞工辦理加保之責任及義務,從事林業工作的僱主,如有引進移工,應依規定向勞保局成立投保單位,爲所僱用的移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動部有三大提醒:

第一、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用勞工(包含本、外國籍員工)5人以上之林場、公益及合作事業,爲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僱主應爲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僱用勞工4人以下之林場等,僱主得爲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另外,不論僱用人數多寡,均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爲所僱用的勞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第二、勞動部表示,因應實務需求,從事林業之自然人僱主,如有引進移工,可持由農業部核發「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僱主資格認定」函,作爲林場有關認定證明文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爲所僱用的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第三、勞動部提醒,農業部爲改善季節性缺工問題,建立移工外展農務服務模式,由農會(屬公益社團法人)或農林漁牧有關合作社擔任僱主聘僱移工,指派移工到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漁牧相關體力工作者,農會或合作社等外展農務僱主,亦應依規定爲所僱移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如尚有加保相關問題,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