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青男激戰同事15歲女兒!「房間玩到樓梯間」 狂啪2次下場出爐
刺青男交往同事15歲女兒,兩人進而發生性行爲,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高雄一名男子阿俊(化名)與同事的15歲女兒小美(化名)交往,阿俊不管小美仍未成年,兩人2度發生性行爲,其中一次還在女方住處樓梯間激戰。法院審理,阿俊坦承犯行,且與小美及小美的父母達成和解,因此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應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
判決指出,阿俊因工作認識女同事的未成年女兒小美,兩人於2021年1月間交往成爲男女朋友。阿俊明知小美年僅14歲以上未滿16歲,竟忍不住在2022年6月18日某時許,將小美載到他位於高雄的住處,並在其房間內徵得同意後,與小美髮生性行爲1次。
同年7月26日清晨6時許,阿俊在小美住處3樓樓梯間,徵得對方同意後,在不違反意願情形下,再度和小美髮生性行爲1次。
面對犯罪事實,阿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小美、小美朋友的證述大致相符,且有阿俊手繪家中相對位置圖、小美驗傷診斷書、小美手繪阿俊刺青圖案及房間相對位置圖等證據,足認阿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爲認定事實之基礎。
高雄地院審理,阿俊所爲誠屬不該,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於本院審理中與小美及小美的父母達成和解,且依約給付完畢,足見阿俊犯後有以實際行動填補損害,堪認尚有悔悟之心,最終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50小時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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