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牛首批坐上摩天輪竟被處罰,吹牛的邊界到底在哪?
近日,湖南省衡陽市的蒸湘公安分局發佈消息,稱自己積極行動,通過網上巡查,在7月份依法嚴厲打擊了一個違法行爲人。其爲吸引他人關注,跟風欲博取流量,在某APP上散佈有關衡陽摩天輪相關的相似五張拼接不實圖片,並配文:咱也是第一批坐上的人。
根據警方發佈的消息,違法行爲人周某致使部分網友信以爲真,引來大量轉發擴散,造成一定不良社會影響,被蒸湘公安依法行政處罰。
這一行政處罰也引發了網絡上不少網友的爭議。有網友明確表示,周某的行爲更像是一種吹牛行爲,開開玩笑,信口開河就要被處罰,那該被處罰的人可就多了。當然,也有來自衡陽本地的網友表示,摩天輪尚未建成,造謠發佈以後,導致不少本地人跑過去玩空,引發現場騷亂,確實該罰。
生活裡,我們有大量張口就來的瞬間,有大量虛榮心作祟的場景,甚至在公開場域裡,可能也聽過某些機構超水準的自我標榜和成果預告。他們造成了較大影響,爲什麼沒有因吹牛而被處罰?大家日常到底應該遵循的表達標準是什麼呢?
儘管衡陽蒸湘警方沒有就該案件的行政處罰具體條款作出明確,但可以猜測,如涉事周某行爲爲擴散謠言,並造成具體社會影響,極有可能觸犯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第一款,即因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受到罰款或行政拘留。
僅從法條分析,觸犯該法條者首先需要有主觀故意,存在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寬泛意義上明知可能擾亂公共秩序的動機;其次,客觀上需要有散佈行爲,且傳播的應屬於涉及較重大公共領域範圍的內容;再次從結果而言,謠言要對公共秩序產生衝擊,這也是最重要的認定標準,是一般謠言和構成行政處罰謠言的區別所在。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這一規定,並未明確限制具體的標準和懲罰力度,這也意味着,在行政機關實際執法中留有較大自由裁量權,未必就能完全貼合法律規定的主客觀要件,很多時候容易受案外其他因素影響。
回到該案涉及的衡陽摩天輪謠言中。根據網上相關資料,這個名爲“首峰之眼”的摩天輪總投資超過數億元,最大可同時承載216人觀覽,旋轉一圈約20分鐘,被媒體定性爲“衡陽城市打卡新地標”。由此可見,當地必然對摩天輪的開放,持有高期待和高預期。
這時候,這市民不合時宜的吹牛,等於直接踩中了管理部門的尾巴。如果該謠言確實引發了大量無關羣衆聚集,官方需要解決市民情緒出口問題,這或許是促成強硬手段處理的原因之一;市裡重點工程項目進度,因普通市民信口開河引發廣泛關注,擾亂城市發展主旋律,這或許是促成強硬手段處理的原因之二;摩天輪尚未完工,第一批坐上摩天輪被的消息不脛而走,必然會讓人對特權存在感到懷疑,這或許是促成強硬手段處理的原因之三。
想來想去,殺雞儆猴恐怕就成了剛需,“擾亂公共秩序”認定標準模糊這一問題,當法條具備工具價值時,再多的實務爭議,或許就顯得不那麼重要了。
從人聲鼎沸的反對和質疑聲中不難看出,當地警方這一執法舉措,恐怕並未讓更多人感受到“公平正義”。外界紛紛擾擾的質疑聲,讓事件影響範圍已經無遠弗屆,無疑也給即將落地的重量級摩天輪蒙塵。
回顧整個事件來看,官方是否應該考慮在通報類似案件時,詳盡說清楚具體情況,爭取更廣泛民意認可,或者對部分危害不大的非惡意行爲,考慮遵循比例原則,保持司法處置的謙抑性,前置採取如訓誡等非行政處罰的方式用於過渡,恐怕最後的效果都會好得太多。
殺雞儆猴,可能會嚇壞猴子,有時候多做一步,不如多想一步。當地行政部門在覆盤該輿情時,確實應該好好思考,及時作出反饋和調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