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陸籍或護照 今年約50人被除臺籍
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辦法,因涉陸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而喪失原生臺籍者,要再申請臺籍身分須符合三類情況之一;移民署指出,今年元旦至今約有五十人經調查確認,兩地設籍事證明確,已通報戶政機關廢止臺灣戶籍。
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據悉,過去並非沒有相關兩地設籍者,但近年兩岸關係緊張,政府作爲強硬,今年遭通報廢止人數有所增加。
因應日前有民衆因設陸籍而喪失臺籍,後續又想申請恢復臺籍,內政部將修正「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規定相關申請人須符合三類情況之一,包含對臺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或有助於臺灣整體利益;或基於人道考量等。移民署說,此辦法適用「原」臺籍人士。
至於陸籍配偶、陸籍親友等「原」陸籍人士持兩地戶籍部分,移民署專案清查後確認全國約有一萬二千人,至今已繳付喪失原籍證明者七八三五人,因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具結延期繳付者二三一七人,長期出境在外者經列冊管理一三八八人,處理進度約九成五。其中,有十六名陸籍配偶在移民署介入後決定放棄臺灣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