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定了?販毒假釋男酒駕屢犯 法官兩度免刑:再關6年太殘酷
黃姓男子曾販毒遭判刑16年,假釋後酒駕獲判免刑,但他時隔8個月再犯被抓,法院考量若令黃假釋被撤銷他得回監執行6年殘刑未免太過殘酷,其迴歸社會的更生努力將化爲烏有,罕見再次判免刑,但黃並未珍惜2次司法恩典,接連繼續酒駕,免刑適當與否再引發討論。
經查,黃男販毒遭判16年,服刑9年後於2016年假釋,但2018年1月酒駕被抓最終獲判免刑,未料他同年9月又再犯;桃園地院以他假釋後有穩定工作、定期向觀護人報到,也參加酒駕認知輔導教育課程,到醫院、育幼院當志工並捐款。
桃院認爲,黃這次酒測值每公升0.25毫克、未釀事故,犯後坦承,若判徒刑會讓他假釋被撤銷,得回監執行6年殘刑,恐讓這段時間更生努力化爲烏有,未免太過殘忍,罕見第二度判他免刑。
經檢方上訴,二審合議庭以黃不珍惜第一次免刑恩典,無可憫恕,撤銷改判他2月;黃曆經多次司法周折仍未記取教訓,2022年又酒駕遭判刑3月。
刑法第61條就3年以下徒刑之罪,規定若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爲依第同法59條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有法官指出,免刑制度設立,是以被告確實有罪,但免予執行,形同犯了錯卻不用被處罰,因此法官做出免刑判決的理由必須能讓大衆信服,如何斟酌、說明被告「情堪憫恕」得有憑有據,否則容易引起觀感不佳、不公平之理。
司法官認爲,本案黃男2次酒駕,罕見獲「免刑再免刑」,幾乎達到司法寬宥的天際線,有人肯定法官仁慈給予復歸社會機會,但從結果而言,黃男非但不珍惜,卻是「酒駕再酒駕」,在現今酒駕零容忍社會氛圍下,法官給他免刑勢必無法讓公衆信服。
也就如同該案第二次免刑後,上訴二審合議庭被撤銷的理由中提到,黃男假釋後參與公益,與他再次酒駕能否免刑無關,又基於「平等原則」,不應僅以他另案假釋中,就給相對他人更優厚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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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男子曾販毒遭判刑16年,假釋後酒駕獲判免刑,但他時隔8個月再犯被抓,法院罕見再次判免刑,但黃並未珍惜2次司法恩典,接連繼續酒駕,免刑適當與否再引發討論。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