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近視眼手術後視力下降,女子起訴眼科門診被駁回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李女士因常年雙眼近視於2022年11月前往藍天公司經營的眼科門診部行半飛秒激光手術。術後李女士感覺自身出現視力模糊、眼乾等情況,於2023年3月到某中醫醫院檢查,診斷爲結膜炎、瞼緣炎、風熱犯目證。因與藍天公司溝通未果,李女士將藍天公司起訴至法院。海淀法院經審理,結合證據情況判決駁回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 情 簡 介

原告李女士訴稱,因右眼視力350度,左眼視力300度,到藍天公司處進行近視手術,但藍天公司的手術不僅沒有達到手術目的,反而造成眼部炎症,目前距離手術已經過去一年的時間,視力依然在下降,且炎症依然存在,故訴至法院要求藍天公司退還手術費用並賠償損失。

被告藍天公司辯稱,其醫療行爲符合法律法規及醫學診療規範,履行了告知義務,手術成功,過程順利,不存在醫療過錯,故不應承擔退費及賠償責任。李女士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證據材料無法證明的醫療行爲存在過錯,也無法證明李女士的眼部疾病和醫療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法 院 審 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屬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李女士雖主張藍天公司的手術存在問題,導致其後續產生眼部疾病,但根據病歷顯示,李女士術後初期視力恢復情況較好,經多次移送鑑定,均無專業機構可以受理鑑定李女士手術相關的醫療過錯問題,李女士亦未就其損害後果與藍天公司手術之間的因果關係提供充分證據,故法院最終駁回李女士的全部訴請。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判決現已生效。

法 官 說 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爲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鑑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在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對診療行爲是否存在過錯、醫療過錯是否對患者造成了醫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等問題的認定,醫患雙方因立場不同、認識角度不同等多種因素,相關意見會有分歧併產生爭議,需要尋求具有專業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確認。但醫療損害鑑定的提起需具備充分的鑑定材料與證據,否則存在無法鑑定的風險。

本案中,李女士在藍天公司開設的眼科門診部就診並進行手術,根據病歷顯示,術後初期李女士視力恢復情況良好,術後4個月李女士才前往正規的醫院就診並診斷爲結膜炎、瞼緣炎、風熱犯目證,李女士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藍天公司存在醫療過錯,因此李女士也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風險,最終李女士的訴求未獲得法院支持。在此還是建議廣大患者在有相關手術需求時,選擇正規資質的醫院進行,若手術前後出現矛盾糾紛,第一時間收集固定證據,以備後續訴訟使用。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 王子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