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鎮長謝淑貞罷免案延長賽 提告4代表駁回定讞

成功鎮長謝淑貞(中)提告4名鎮民代表涉違《選罷法》及《刑法》加重誹謗罪,臺東地方法院及花蓮高分院陸續駁回定讞。(蕭嘉蕙攝)

臺東成功鎮長謝淑貞罷免案因同意票未達門檻而未通過。成案期間,謝淑貞控告鎮代會主席陳南蓀等4名代表設置廣告看板,誣指她施政失當,涉違《選罷法》及《刑法》加重誹謗罪。臺東地方法院認定罪嫌不足,駁回自訴;謝不服提起抗告,花蓮高分院日前裁定駁回定讞。

臺東縣選委會於去年6月20日公告罷免案成立後,謝淑貞隨即會同律師前往臺東地方法院提自訴,指控成功鎮代表會主席陳南蓀、副主席陳秋豆、代表陳振明及陳婕妤等4人,在鎮內3處設置廣告看板,內容指她「掏空鎮庫,圖利廠商」、「行政怠惰,敷衍民衆請託」、「造謠抹黑,藐視代表與全民監督」、「觀光承諾落空,產業整合未果」,嚴重損及名譽。

臺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爲,看板內容具有相關事實基礎,並非憑空虛捏,且爲合理善意評論,主觀上無真實惡意存在,難認違反《選罷法》第104條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上自訴證據不足,駁回自訴。

謝淑貞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認定,原裁定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均無違誤,駁回抗告,裁定確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