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禁毒大隊長被控走私毒品案一審二次開庭,被告人堅稱無罪
新京報訊(記者劉思維)4月16日下午,遼寧省瀋陽市公安局於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劉威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在瀋陽市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審第二次開庭,審判長宣佈擇日宣判。新京報記者從劉威辯護人處獲悉,公訴人認爲,劉威涉嫌犯走私毒品罪,建議量刑三年到七年。而劉威堅稱自己無罪。
新京報此前報道,2023年12月,劉威在未向分局領導及市局禁毒支隊彙報的情況下,違規將王遷(化名)作爲特情人員使用,擅自指示王遷通過某境外聊天軟件聯繫到一泰國販賣大麻人員,讓其向國內郵寄大麻樣品,並向王遷提供了國內收件地址、收件人及電話。收件地址爲瀋陽市公安局於洪分局所在地。
2023年12月18日,兩名輔警按照劉威指示在瀋陽市公安局於洪分局大門附近快遞櫃取境外郵寄的包裹時,被瀋陽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及渾南分局禁毒大隊民警控制,公安機關在包裹中查獲160.25克大麻葉。幾天後,劉威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又從寄到該快遞櫃的另一境外包裹中查獲1352.09克大麻葉。經鑑定,上述大麻葉中均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起初,公安系統內部對劉威展開調查,劉威被免職。2024年2月,於洪分局刑警大隊將王遷涉嫌走私毒品一案移送審查起訴至於洪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認爲劉威也涉嫌走私毒品犯罪。2024年3月15日,檢察機關決定對劉威涉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一案立案偵查,劉威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被刑事拘留。2024年10月29日,該案在瀋陽市新民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新京報記者從庭審現場獲悉,劉威表示不認罪認罰。庭審中途,審判長宣佈休庭,擇日繼續審理。
今年4月16日,該案再次開庭。劉威辯護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鵬告訴新京報記者,這次庭審中,公訴人提出,劉威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審批,違規使用特情人員聯繫境外毒販向國內走私毒品,情節嚴重,應當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威當庭表示,自己作爲於洪分局主持禁毒工作的負責人,平時不會將尚未查證屬實的線索向局領導彙報,而是向局領導彙報禁毒工作整體情況,發展臨時特情人員是其作爲副大隊長職權範圍,不存在違規使用特情人員情況。同時,劉威強調,他被指控的行爲是出於偵查工作目的,是爲了尋找跨境毒品犯罪線索。
劉威辯護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張亮認爲,劉威的行爲屬於典型的職務行爲,在主觀上不具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在客觀上不可能造成涉案毒品的外溢,因此不構成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研究專家、雲南師範大學特聘教授莫關耀告訴新京報記者,構成走私毒品罪行爲人客觀上需實施違反禁毒與海關法律,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爲;且具有明知是毒品而走私的主觀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編輯 彭衝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