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惟喻「剴剴條款」如「砂石車條款」恐增殺童 陳玉珍:不瞭解實務
立法院會昨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加重虐童刑責。聯合報資料照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增訂「剴剴條款」,包括增訂第272條之1,修正第286條,對虐童致死者處以極刑。但前立委陳柏惟對修正第286條表示疑慮,認爲可能產生砂石車司機肇事後乾脆把對方輾死情況。國民黨立委陳玉珍今批根本是「法匠」,砂石車司機肇事後輾死對方與賠償金多寡有關,與刑責無關。
陳柏惟表示,「抱歉,請問一下今天這種看起來像虐童集團的共犯修法是誰修的?故意比虐待輕,這種鼓勵下重手的法律怎麼會出現在臺灣?」他以過去的「砂石車條款」舉例,提到還記得以前的砂石車條款的判罰「生不如死」,居然在30年後重現,「我高度懷疑這是修法者裡面有共犯」。
身爲九州大學國際公法碩士的陳玉珍說,有些人說修刑法第286條會產生像砂石車司機撞到人以後,故意把對方輾死的情形發生,這些人士可能是法匠,沒有真正瞭解社會上的實務。
陳玉珍解釋,砂石車司機撞到人會希望把對方輾死,是因爲金錢的關係,不是因爲法律後果,因爲他們擔心如果直接撞死人是付500(萬),沒有撞死的話要付一輩子,可能是2000萬,所以是考慮到要付的賠償金有多少,而不是說撞死可能是什麼刑責,受傷可能是什麼刑責,來決定要不要做此行爲。要接地氣才知道這情形。
陳玉珍強調,修刑法第286條,虐待兒童致死本就罪該萬死,除了應該這樣做外,也是一個宣示,讓社會知道「兒童是我們的未來、我們的下一代」,絕對不能虐待,把7歲當作分水嶺,因爲7歲是無行爲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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