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高度不足「車門難開」 桃園男怒告!建商駁:他親自選的

▲陳男點交後才發現車位高度過低,因此提告建商。(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莊智勝/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陳姓男子111年與建商簽約,買下房屋以及位於地下2樓的停車位,該車位價金爲115萬元,未料點交後陳男卻發現車位位於連接地下1樓的車道下方,導致高度過低,休旅車門無法正常開啓,明顯存在瑕疵,因此提告建商,請求賠償車位價值減損43萬1460元、以及3年法定遲延利息6萬4719元,共計49萬6179元。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駁回陳男請求,判決建商免賠。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主張111年買房時購入了B2的停車位,價金爲115萬,但112年10月後有停放休旅車之需求,才發現因爲車位位於連接B1車道下方,導致高度過低,靠近電梯側牆壁最低高度爲192公分,車輛停止線末端處高度則爲207公分,使得休旅車、廂型車等類車輛無法正常開啓後車門,只能以車頭駛入電梯側之方式停放,存在瑕疵,但建商明知瑕疵存在,當初卻未據實告知,導致他受有損失,因此提告求償49萬餘元。

對此,建商則反駁,雖然上方坡道影響車位高度,但該停車位已符合通常效用、契約約定效用與被告保證品質,並無瑕疵,且當初陳男購屋選擇車位時,是銷售人員帶着他到現場,由陳男親自挑選,自無故亦或過失不告知瑕疵;退一步而言,縱使車位存在瑕疵,但該車位點交、至陳男反映瑕疵之時間超過1年,陳男未於6個月內通知,應視爲承認受領。

法官認爲,該車位於111年3月15日完成點交,但陳男卻遲於112年10月、領受停車位逾1年6月後,才通知建商有瑕疵,顯已怠爲從速檢查及立即通知之義務,依法應視爲陳男已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且該車位當初是陳男親自到場,考量銷售人員意見、以及現場動線後自行決定選擇購買該車位,難認有誤導、或故意不告知瑕疵之嫌,因此駁回陳男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