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鑑會主委請同事吃披薩喝咖啡 竟以「私人發票」覈銷特別費
高雄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曾任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許姓女子,任職期間買滷味、排骨湯、披薩和割包請同事吃,但他爲了便宜行事,把個人消費的發票拿來報帳,用首長特別費進行覈銷,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他起訴,高雄法院法院審理後,認定許實際因公支出的金額大於申報金額,不構成貪污或詐欺犯行,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姓女子從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起,擔任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但卻被檢廉發現,她拿着速食店、火鍋店、披薩店等不符合特別費報支範圍的個人發票,以首長特別費進行覈銷,共1萬1639元,高雄地檢署偵結後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許稱是便宜行事才以私人發票覈銷,但確有實際因公支出,且金額大於覈銷部分,並無詐欺犯意;法官傳喚多位車鑑會同仁作證,他們也說,主委會以特別費慰勞車鑑會同仁,以咖啡和飲料居多,也曾買過滷味、排骨湯、披薩和割包等,年節時也會買禮盒送同仁和委員。
法官綜合相關事證,認定許確實有買點心慰勞同仁辛勞,且實際因公支的金額大於申報金額,不構成貪污或詐欺犯行,但她領有律師資格,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竟知法犯法,因惡小而爲之,主觀上漠視、輕忽法規範的心態。
另考量她歷年公職考績頗佳,表現非差,未有任何前科,加上證據不足可證明她有中飽私囊,意圖爲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因此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徒刑10月,另宣告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並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