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企業工會會務假爭議 工會籲勞動部認定適用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桃市產總、臺灣工人鬥陣總工會今要求勞動部應明確認定企業工會參與全國級工會活動,依法即屬工會會務,保障民營工人團結權利。記者葉冠妤/攝影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理事長曲佳雲,因身兼上級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上上級工會臺灣工人鬥陣總工會副理事長,去年八月以降多次申請會務假參加工鬥總工會活動,皆遭長榮航空否準。長榮企工因此提起不當勞動行爲裁決,今召開第六次裁決庭。企工會前在勞動部開記者會呼籲勞動部明確認定企業工會參與全國級工會活動,依法屬工會會務,也要求長榮航空即刻覈准相關會務假申請,停止干預基層工會與聯合組織運作。

曲佳雲說,她今天不是爲爭取個人會務假權益,而是所有基層工會幹部參與上級或上上級工會事務,都應有會務假,勞動部不要嘴巴挺勞工、提高工會組織率,身體卻很誠實,不支持基層工會幹部會務假。

桃產總爲地方級工會聯合組織,工鬥總工會則爲全國級工會聯合組織,兩者分別爲長榮企工的上級與上上級工會,企工理事長曲佳雲去年8月20日爲出席工鬥總工會成立大會申請會務假,卻遭長榮航空以「本會並非工鬥總工會之會員工會」爲由,否準會務假申請,此後也多次否準其出席工鬥總工會理事會的會務假申請。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秘書黃士庭表示,工會參與地方性聯合組織,或其所屬全國級聯合組織所辦活動,依法皆屬工會會務,應符合工會法第1條「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立法宗旨,也符合企工章程所定的組織任務。退萬步言,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也明定參加工會所屬聯合組織的活動,是會務一環,本應給予會務假。

他批評,長榮航空明顯干預工會自主的違法行爲,勞動部如縱容長榮,不只影響基層工會和其他工會聯合爭取提升勞動條件,妨礙工人團結權,若基層工會參與全國級工會活動無法被認定爲工會會務,基層工會成員將難以參與理監事會等各項活動,資方也可藉此削弱地方級或全國級工會聯合組織能量。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副理事長蔡勝旭說,勞裁委員曾提及,工會法36-3明定唯有企業工會理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時,才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但參與工會事務不會只有理事長一人,也不是一兩名專任會務人員執行即可,法令無疑是架空勞動權的實踐,扼殺工會集體運作。

工會要求勞動部應明確認定企業工會參與全國級工會活動,依法即屬工會會務,保障民營工人團結權利,勿成爲削弱全國級工會實力的幫兇,同時長榮航空應即刻覈准相關會務假申請,停止干預基層工會和聯合組織運作。

勞動部迴應,勞裁決委員會正在審理此案。長榮航空則表示,公司依「工會法施行細則」規範辦理,工會理、監事幹部如確有於工作時間內辦理會務必要,均得依工會法提出申請會務公假。過去勞裁委員會裁決也揭示會務假的申請,須基於處理工會會務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針對本案爭議,已於不當勞動行爲裁決委員會審理中,公司將尊重最終裁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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