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被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裁罰 組員派遣均符合規定、將提訴願

長榮航(2618)說明,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實施勞動檢查,空勤組員超時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累計達新臺幣180萬元。檢視空服組員派遣均符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將評估依法提起訴願。

長榮航空表示,空服組員的派遣均符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但空服組員的工時偶爾會因突發性因素受影響,例如天候、軍演、機場流量管制,以及乘客突發疾病而須轉降航班等,導致空服組員無法依原規劃班表執行勤務,但長榮航空都有持續檢視相關作業,盡力降低空服組員超時工作的情況發生,惟相關因素實無法事先預知,也很難避免,故將評估依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