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張綱維掏空案二審昨辯論 遠航聲明未受其害

而有關該公司轉調樺壹款,樺壹與關係企業樺福、銘漢向合庫銀行貸款償還重整債務,貸款主體轉由遠航承接,後應民航局要求轉移擔保品爲遠航所有,衝抵關係人往來借款30餘億元,程序上民航局召集專業人士多次會議予以核可、合法合規,債務責任歸由獨資的張綱維完全承擔,未有損害遠航或他人,構成侵佔與背信之犯罪要件。

一審法院認定張綱維重整遠航,以虛增業績等方式詐欺重整法院。遠航提出反駁,重整所需資金包括減資後增資、償還債務、恢復正常營運等,一般重整僅需數億元,但由於遠航97年破產負債量體龐大,張綱維爲完成重整,以私募增資投入約18億元,加計安泰銀行貸款代償臺銀等三家銀行有擔保債務、民間借款利息共10億元,合計28億餘元,可謂不惜血本。

此外,一審認定樺壹以維修費支付遠航美化帳面,遠航表示,早在張綱維接任遠航重整人前,法院指定重監督人張秀夏主持98年5月18日第一次重整監督人會議記錄,清楚記載第一階段機隊恢復,每架飛機維修費用3500萬元。

遠航母公司樺壹償還飛機抵押權人積欠費用,取得所有權將飛機租予遠航營運,惟不同於一般交通運輸機具,基於飛行安全,飛機必須先取得民航局適航證書、繁複驗證等程序始得放飛,是以遠航復飛計劃經歷8個版本的修訂;由於這些飛機並非新機、且因遠航破產停滯三年未用,進行適航前的維修自屬必要,其費用當然要由出租人承擔。

遠航與出租人樺壹租賃契約載明,營運使用後造成零組件耗損、維修費用需由遠航自行承擔,惟取得適航證書前維修費亦有合約載明由樺壹負責,遠航召回之維修團隊經驗豐富、因而得受母公司託付收取費用,會計科目列營業外收入並清楚記載「適航維修費」,亦屬關係人往來,並經會計師查覈簽證,程序依法依規,如何詐欺重整法院及違反商業會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