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隊哥停車被擋秒變臭嘴男 譙保全「問候人家媽媽」判賠3萬

▲臺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林姓男子2023年開車想插隊進入北市1處地下停車場,不滿曾姓保全員擋車要他守規矩,林當衆罵7字經羞辱曾男「目小嗎?」曾男提告討公道,刑案雖判林涉嫌公然侮辱無罪確定,不過一審認爲他可能沒罵、二審認定他有罵但侮辱的是自己,民事部分,臺北地院判林須賠精神慰撫3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事發於2023年8月4日晚間8點多,50多歲的林男開車企圖插隊進地下停車場,在入口維持秩序的曾男,上前詢問林男若非月租車、就應依序排隊,林男停在路邊觀望幾分鐘、毫無空檔可鑽,竟下車走向曾男辱罵7字經、用臺語譙曾男「你是在目小嗎?」出氣。

曾男告林男涉嫌公然侮辱,林男辯稱詢問曾男「這是不是XX停車場」、沒爆粗口,卻一度不出庭也沒請假。

刑案一審認爲修養因人而異,有些人慣用髒話當口頭禪,縱使粗鄙,仍未必蓄意貶抑他人名譽或人格,且現場監視畫面沒錄音,無法確認林男辱罵曾男,就算有罵,也僅因一時氣憤、口出穢語,時間短暫、並非反覆持續,冒犯程度未超出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判林男無罪。

上訴後,刑案二審指雙方互不相識,確因插隊問題起衝突,改認定林男有辱罵曾男,但法官依舊認爲曾男受冒犯程度輕微,且從「理性有教養之人」角度,林男謾罵舉動彰顯自己教養、修爲與情緒控管不佳,是羞辱自己而非曾男,林男仍無故不出庭,但獲判無罪確定。

不過曾男以刑案二審認定林男確有辱罵髒話爲由,提起附帶民事求償精神慰撫15萬元,林男出庭辯稱,刑案認定他就算有罵曾男,情節也很輕微,已經判無罪、應不用賠償。

法官認爲林男有錯在先,卻當衆以髒話辱罵曾男至親,使曾男遭受精神上與心理上的難堪和不愉快、覺得很委屈、很羞辱,確已侵害曾男名譽權,判林男須賠3萬元,不得上訴,就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