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 認定 須納入關係人持股

企業若持有境外公司股權,並達到受控外國企業(CFC)判定標準,就須依規定將其投資收益納入所得課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常見部分企業誤以爲持股比率不高,無須申報,但若加總親屬等「關係人」持股後達50%門檻,也會被認定爲CFC。

國稅局解釋,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我國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要件的境外低稅負地區公司,例如香港、開曼羣島等,且該公司不符合豁免條件,就必須把該公司盈餘視爲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辦理課稅。

所謂「控制」的認定,不只看單一公司持股比率,而是須依CFC辦法所訂標準來判斷。

國稅局指出,如果我國企業加上其關係人,對該境外公司持股合計達50%以上,或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就須納入CFC申報。

舉例來說,臺灣甲公司持有香港A公司股權18%,原以爲未達門檻而未申報CFC,但經查,甲公司負責人的四名子女共持有A公司股權42%,合計甲公司與關係人對A公司持股達60%,已超過50%的認定標準。

因此A公司被認定爲甲公司的CFC,甲公司須依比率認列其CFC投資收益,並依法繳稅,甲公司負責人之四名子女也需分別申報其部分投資收益。

國稅局提醒,企業在結算申報時,應主動檢視是否持有CFC,並確認是否達到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門檻,依規定,除自身持股外,負責人的子女等血親、企業具有財務或業務依賴關係的人,其持股也可能被合併計算爲關係人,影響CFC認定。若企業在未被查覈前,自行發現有漏報、短報CFC所得,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自動補報免罰機制,國稅局強調,CFC制度自2023年起實施後,查覈力道已逐步加強,呼籲企業與股東主動申報,避免日後衍生補稅或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