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罹強迫症自認「緩解」...仍沒法考軍職提告 國防部「逆轉勝」
施姓男子欲參加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因有考選簡章所定「曾因精神官能症……經診斷確診者」情況無法報名。施認爲自己的強迫症已經完全緩解、治癒,簡章規定違反憲法平等、應考試服公職權,行政院訴願決定也被駁回,改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原處分違法,但最高行政法院今改判國防部勝訴。
施姓男子2021年欲報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國軍臺中總醫院中清分院認爲他曾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判定體位不合格,施無法報名。
施主張簡章爲行政規則,不符合「授權明確性」要求,體位限制涉及身心障礙認定,國防部也未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
他主張自己在2021年時已無強迫症症狀,體位限制侵害他的參政權,且簡章體格區分表第16項次採取曾經確診精神官能症即「一生不能應考」的嚴格限制,即使痊癒或完全緩解仍受限制,採取差別待遇又無合理充分理由,他認爲嚴重違反平等原則,且是對已痊癒的身心障礙者爲制度性歧視、污名化,傷害身心障礙者羣體。
施也主張自達緩解的強迫症患者復發機率極低,與是否影響軍人職務不具必然性,原處分未考量他的個體差異性,僅用法規命令劃一標準加以判斷,是個案裁量怠惰,因此提行政訴訟確認原處分爲違法。
國防部則指司法院釋字第715號解釋已指簡章屬法規命令,這是依兵役法第11條第1項授權訂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且施未曾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不符合身心障礙證明的資格;另精神疾病診斷與身心障礙爲不同制度且有不同認定標準,因此不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而軍人必須操持武器彈藥及軍用設備,部隊又是高壓環境,精神疾病從醫學角度無法完全「治癒」,頂多有效「控制」,無法排除復發可能性。
國防部也指施姓男子應屬強迫症重症病患,爲報考貿然停止就醫及用藥,但他2021年5月11日至國軍中清分院體檢,經分院載明依他的病歷資料,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1年3月30日陸續門診就診,診斷強迫症而核判不合格,不允許他參加考選有必要性也合理,原處分並無違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認爲簡章僅以曾有精神官能症病史,不問現況是否病情穩定或有無功能減損,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且相較於對待其他疾病,有過度非議精神疾病史之嫌,施請求確認原處分違法有理。
國防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逆轉廢棄北高行判決,且駁回施一審之訴,訴訟費用均由施負擔。
施姓男子欲參加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但因他有考選簡章所定「曾因精神官能症……經診斷確診者」情況,無法報名。施提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原處分違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北高行判決,施吞拜。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