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醒:企業對陸捐贈須經許可 否則不得列為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有捐贈中國大陸,應留意該捐贈應經陸委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覈許可,並透過「合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機關或團體」進行捐贈,如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將不可列爲費用或損失。此外,要取得機關團體開立收據,纔可列爲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提醒,所謂「合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也就是要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進行捐贈;至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則應與其創設目的相符。
舉例說,甲公司在大陸A省份設廠,A省份今年遭遇水患,甲公司透過當地乙團體捐款人民幣100萬元,由於甲公司捐款未經陸委會許可、同時乙團體也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即便甲公司取得乙團體所開立收據,仍不可列爲當年度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