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公司主管!新竹2司機自制遙控炸彈「炸了他的轎車」

新竹2司機自制遙控炸彈「炸了主管的轎車」。(中時 資料庫)

新竹縣某家企業陳姓、戴姓司機,與鍾姓組長上司工作上產生口角,心生不滿下,竟聯手製作遙控爆裂物放,裝設在組長私人轎車上引爆,第一次失敗後不死心,又裝設第二次成功引爆,將組長轎車炸壞。新竹地院審理後,將陳、戴兩人制造爆裂物重判16年,收受3千元代價而裝設爆料物的廖男則判6年。。

根據判決書,陳男、戴男在某家企業上班,因不滿公司組長於民國113年1月間,計劃製作爆裂物,放置在組長家門前引爆進行報復。隨後兩人透過網路影片教學學習爆裂物製作方式後,即由戴男在購物網站上購買電子材料,接着又購買菸火,由陳男製作遙控爆裂物。

113年1月間,陳、戴2人將爆裂物交廖姓男子,以新臺幣3,000元報酬,委託廖男將爆裂物裝設在組長車尾下方保險桿處,兩人在遠處企圖遙控引爆,卻因接收器電池異常導致計劃失敗。

但兩人並不死心,3月間再由陳男製作出一顆枚爆裂物,在當年3月間將爆裂交給廖男安裝在組長自小客車後車尾下方保險桿處,由陳男按下遙控器引爆,造成小客車之後保險桿、後車門、後方向燈等多處板金凹陷而損壞。

受害組長聽聞爆炸聲響而出門察看,竟發現自己的轎車遭到炸燬,當場傻眼,嚇得立刻報警。員警到場處理,於現場查獲一枚未成功爆炸之爆裂物,及成功引爆之爆裂物殘骸,調閱案發現場及沿途監視器影像畫面,認陳男、戴男及廖男等3人涉案嫌疑重大,事後逮捕到案。

法官審理後,認定陳、戴男無視國家禁令,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實施恐嚇犯行,對社會治安深具危險,但所製造之上開爆裂物威力尚難與其他爆裂威力強大之爆裂物相互比擬。考量陳男坦承犯行,戴男、廖男均否認犯行,對於非法制造、持有爆裂物、恐嚇危害犯行則未能坦然面對。

但3人事後均與受害組長達成調解賠償,同時也獲得原諒,依製造爆裂物重判陳男、戴男均有期徒刑16年,廖男依非法持有爆裂物罪判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