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製造噪音!嘉義阿北持獵槍擊殺女鄰居自首 不減刑理由曝
七、 嘉義縣中埔鄉2024年8月19日余男嫌女鄰居製造聲響讓他睡不好,憤而持獵槍殺死鄰居。(本報資料照)
嘉義縣77歲余姓男子因不滿陸籍殷姓女鄰居長期製造聲響,令他睡不好,憤而持獵槍射殺殷女後自首,法院國審不減刑,理由是余男僅因感覺噪音問題而殺人,且清楚自己犯行,依殺人罪、非法持有槍彈罪判處余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2000元。可上訴。
余男與殷女是嘉義縣中埔鄉和美村一處社區的鄰居,2024年8月19下午殷女的住家突然傳出巨大聲響,殷女被同居葉男發現倒在廚房地板上,血流不止,無意識,經送醫急救後不治。
余男主動報警,坦承開槍殺人,供稱因受不了殷女家裡晚上經常會發出聲響,讓他及家人都睡不好,行兇前身體不適,認爲是鄰居造成的,就拿出獵槍,從後門走到隔壁廚房外,對向朝死者開槍。
判決指出,余男因認爲隔壁鄰居發出聲響打擾他一家人數個月來無法安寢,爲徹底解決此事,持槍、彈射殺死者,擊中右上胸,案發後主動撥打110報警自首。
國民法庭認定余男涉犯刑法殺人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共3罪,且應分論並罰。
法庭還認定余男不適用無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條件,因爲余男犯後思慮清晰,知道自己的犯罪行爲,且有意在犯案後立即自首;余男僅因主觀感覺噪音問題,就持搶彈射殺死者,無可憫恕之情,因而也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
法庭判決余男犯殺人罪,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犯非法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罪,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犯非法持有子彈罪,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刑期方面,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6萬2000元,如易服勞役,1000元折算1日。扣案土製長槍1枝、霰彈2顆、霰彈彈殼2顆、鋼珠彈丸14顆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