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的「公民」 令自由蒙羞
大罷免、大失敗,重擊始作俑者柯建銘,賴總統第一時間的評論卻是「沒有一方失敗,也沒有一方勝利」,並感謝公民團體,儼然將力挺大罷免的「公民團體」視作「深化臺灣民主的關鍵力量」。然而如果民主是多數決,浪費社會大量資源、製造人民仇恨對立,最後卻證明是背離主流民意的團體,怎麼非但不是阻礙民主,卻是深化民主?
廿世紀末,西方政治哲學最重要的議題是「公民資格」,亦即「誰纔是合格的公民?」此指的公民不是法律意義而是道德意義。以我國爲例,年滿廿歲、沒褫奪公權,在法律上就符合公民的資格;但是一個法律上符合資格的公民,道德上卻不一定夠格。
加拿大學者Will Kymlicka指出,許多古典自由主義者相信,自由主義的民主即使缺乏有品德的公民,只要制度上有監督制衡,即使個人都只追求自己的利益、不顧公共福祉,但一組私利將會制衡另一組私利,公共利益會應運而生。但實踐結果證明,以制度來均衡私利並不夠,某種程度的公民品德是必要的。
例如全民健保是一個好制度,但是虧損連年,因爲人民對濫用和浪費公共資源無感;當大量人民缺乏公德心時,再好的制度也難以爲繼。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的興建,一定遭到場址附近居民的抗爭,抗爭者知道垃圾需要去處,但「只要不在我家後院就好」;在公共政策的思考上,完全以私人利益出發,不是道德上合格的公民而是「私」民。
哈佛大學教授Michael Sandel在《錢買不到的東西》一書中提到,一九九三年瑞士選定一箇中部山區的小村做爲核廢料貯存場,公投結果五成一的居民表示接受。後來經濟學家加了一項有利條件:如果政府每年提供居民補償金,你贊成嗎?支持率不升反降至二成五,爲什麼?願意接受核廢貯存設施,反映的是公共精神、是公民對社會的責任,補償金卻感覺像賄賂。在瑞士,顯然金錢敵不過公民承擔社會責任所產生的榮耀感。
自由社會如果沒有一定程度的公民品德,再好的制度也是事倍功半。同理可知,學法律的人不一定守法,因爲知法是知識,守法卻是道德;有缺德的法律人,法律再完備也枉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這個道理。自由社會的健康發展,需依賴相當數量具有品德和公共精神的公民,而這纔是道德上合格的「公」民。
檢驗這次大罷免行動中,賴總統極力吹捧的「公民團體」,是由道德上合格的公民組成、是深化民主的力量嗎?自由與容忍是一體的兩面,因爲自由社會一定會出現多元的聲音,學習和異己和平共存則是「道德公民」最起碼的品德;一個無法容忍不同政治主張的人,是「自由」的敵人。挺大罷免的「公民團體」在沒有任何證據下,對政治異己任意貼上「中共同路人」、「賣臺」甚至「共產黨」的標籤,是偏離自由民主社會的正軌,向專制獨裁的方向傾斜。
也許「公民團體」反共護臺的動機值得肯定,但是把自己的主張當成唯一真理,卻不容許他人用別的方法「愛臺灣」,則是讓「自由」的旗幟蒙羞,所以這些團體成員在道德上當然是不合格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