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客戶“僅退款”,公司起訴要求退還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8月7日訊(全媒體記者 李廣軍)市民周先生在天貓平臺上購買了1塊鋰電池,結果使用中出現電量消耗過快等問題,因商家一直未解決,周先生於是發起“僅退款”併成功,商家認爲本案不符合無理由退貨退款而訴至法院。記者7日從雨花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駁回了商家的訴訟請求。
某公司在天貓平臺開設了一家網店,主要銷售多功能鋰電池。2022年12月3日,周先生在該店鋪購買了1塊鋰電池,價值1759元。2022年12月8日,周先生收到貨後向客服反饋電池底部鼓包不平,客服回覆“都是這樣的,這個是內部和膠水在中間的”。使用數月後,周先生於2023年4月4日再次反饋電量消耗過快:“56%的電,騎了不到3公里就沒電了”“現在在路上都需要救援了”,客服回覆次日安排售後技術人員聯繫處理。爲解決周先生反饋的相關問題,該公司先後兩次更換過充電器。因周先生至2024年2月仍提出存在續航問題,該公司提出返廠檢測修理,但雙方就運費承擔未能達成一致。
因主張要求處理電池質量問題未果,周先生於2024年7月23日向天貓平臺投訴要求退款;後平臺客服經調查及協商程序,於2024年8月3日扣劃某公司保證金餘額,向周先生退還貨款1759元。某公司主張本案不符合無理由退貨退款,訴至雨花區法院請求判決周先生賠償損失1759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自鋰電池交付後,周先生多次向某公司客服反饋存在的續航、充電顯示等問題,期間公司雖更換過兩次充電線,但並未根本解決使用問題。周先生提起相應的售後保障措施系法律賦予其作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天貓平臺爲解決問題,根據退款/售後相關流程規定予以審查後,扣劃該公司保證金餘額並退還貨款,是天貓平臺基於雙方之間合同關係作出的管理行爲。如某公司認爲天貓平臺的管理行爲不當,應當向平臺主張權利。
法院最終認爲,周先生收取案涉貨物退款系合法行使售後保障措施而正常合理取得,不構成對某公司財產權益的侵犯;某公司要求周先生賠償貨款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駁回了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作者:李廣軍】 【編輯:劉天樂】
長沙晚報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