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轉運途中救護車出車禍,家屬起訴衛生院獲賠22萬
患者在家中突發暈厥,被120救護車送到附近衛生院,後來又轉院至上級醫院。讓人沒想到的是,救護車在轉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患者被其他救護車繼續送醫,但在接受手術回家後不幸離世。家屬認爲,這起事故造成患者身體損傷且延誤急救時間,向衛生院索賠。7月15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日前南通海門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最終判決衛生院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賠償三名原告損失22萬餘元。被告衛生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2年12月12日,馮女士在家中“突發暈厥1小時”,由120救護車運至某衛生院治療。某衛生院進行院前緊急處置後考慮到患者生命體徵不穩定,建議患者轉上級醫院進一步治療。
患者於當日16時21分由該院救護車執行轉院任務。16時44分該救護車轉運至某紅綠燈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某120急救指揮中心於16時46分派單給該院以其他救護車增援,後該增援的救護車將患者馮女士接到,並於當日18時20分左右轉運到某上級醫院。
入院手術後,患者仍處於昏迷狀態且病情危重,預後極差,後家屬要求出院至當地醫院治療。同年12月17日,患者馮女士在家中死亡。
馮女士的丈夫江先生和子女認爲,馮女士因身體不適至某衛生院治療,某衛生院進行診斷並派出救護車將馮女士進行轉院救治,雙方之間已然達成合意,並形成合同關係。然而,某衛生院派出轉運病人的救護車在轉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馮女士身體受到損傷,並延誤了其急救時間,最終導致其搶救無效死亡。某衛生院未能盡到安全、及時、有效轉運病患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於是向海門法院起訴,要求衛生院進行賠償。
2024年3月14日,受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書,鑑定結論爲醫方雖存在醫療過錯行爲,但與患者損害無因果關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對“轉運途中搶救延誤與馮女士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參與度進行鑑定;因車輛緊急制動造成的碰撞與馮女士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參與度”進行鑑定,但鑑定機構均以超出技術條件及鑑定能力爲由退案。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爲:患者馮女士至被告處治療,與被告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在患者病情危急的情況下,被告提供的醫療服務不僅包括作出診斷結論、採取初步治療措施,還包括將患者及時、安全地轉運至上級醫院,故馮女士乘坐被告提供的救護車轉運至上級醫院屬於被告應提供醫療服務的範疇。
鑑定機構出具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書》認爲,被告雖存在醫療過錯行爲,但與患者損害無因果關係,且相關鑑定機構又無法對搶救延誤與馮女士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參與度和因車輛緊急制動造成的碰撞與馮女士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參與度進行鑑定。但被告的醫療服務行爲即未採取吸氧等常規支持治療措施、因患者等待交通事故處理延誤治療的時間,以及車輛緊急制動造成的患者在車內不可避免發生碰撞等,對患者後續治療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近日,海門法院判決被告對三原告的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即賠償三原告損失22萬餘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訊員 潘硯宇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嚴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