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碳權當減碳

(圖/本報系資料照)

碳權、名詞遭誤用事小,如與碳費(稅)或排放交易機制(ETS)政策與運作機制連結,進而濫用,不僅無助減碳,更將可能讓臺灣企業遭驅逐出國際供應鏈。

在ETS下,政府賣給或免費給各碳排放源的「排放許可量」,一般誤稱爲碳權,ETS精神是控制這些量確保不超過設定之碳排放總量。

但臺灣目前尚無ETS政策,因此,坊間所謂碳權是指在森林、土壤、碳捕捉儲存技術,經人爲額外努力所獲得的碳減量額度,可用於碳費(稅)抵減。這些減碳努力並非不可,然當碳被過度金融化爲「紙上資產」,而非「環境責任」時,國家資源將內耗在地盤尋租,關鍵減碳技術開發必遭排擠。

部會爲爭奪碳權主導,手中掌握的自然資源儼然成爲政策印鈔機。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強調森林綠碳;內政部和海洋委員會爭奪溼地、紅樹林及海草牀之黃、藍碳主導權;經濟部則盯住來自各種技術產生的碳權。

各部會把自己管理的土地「碳標籤化」,無非是尋求額外預算。更嚴重的是錯置政策誘因,森林和溼地有無設定碳權一樣吸收CO2,將這些沒有額外新增減碳效果的權限賣給企業,纔是企業會被逐出國際供應鏈的主因。

微軟2030年要達負碳排放,首要核心策略是優化製程、要求供應商提升能源效率;進而,確保其數據中心100%使用零碳電力;最後,對目前科技完全無法避免的極少碳排放量纔買碳權抵減。因此要成爲微軟供應鏈是先使用綠電或提升能源效率,有實質減碳,而不是去買森林、溼地碳權。

相同的,蘋果和谷歌則是以單位產品碳足跡評斷可否成爲供應鏈,因此,電力排碳係數太高的供應鏈必被排除。歐盟ETS自2021年已禁止任何抵減計劃,因發現太多來自抵減產業創造的「幽靈碳權」。又根據EU2023/956第9條,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只承認在原產國實質支付的稅、費或配額成本,碳權並非支付給國家的碳定價,自然不能抵減。

由此可見,連接全球供應鏈或區域貿易,取決於生產過程有無實質減碳、是否對碳排放付出代價,而不是購買碳權數量。國際能源總署2024年資料顯示,歐盟電力排碳係數爲每度0.181公斤,世界平均爲0.441,臺灣則高達0.474。與其虛耗資源於碳權開發,優化能源供需結構、降低電力排碳係數,纔是協助臺灣企業接軌國際的正途。(作者爲國立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