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傳播網絡謠言,很“刑”很可“銬”!|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解讀
編者按:近年來,隨着互聯網技術和產業快速發展,受“流量經濟”刺激,網絡謠言的內容廣度、傳播速度、更新頻率、影響範圍及社會危害性顯著增強。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編造、傳播謠言,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記者|李卓謙
責編|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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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
在網絡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AI技術逐漸被人們所熟悉並利用,濫用AI技術大規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爲也隨之激增。
2022年10月,被告人張某偉、陳某宇在山東省滕州市合夥成立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張某偉負責公司整體運行,陳某宇負責公司技術開發。2023年5月以來,陳某宇在網上購買多個某網絡平臺賬號供公司內部工作人員王某滕、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使用,上述人員隨意選取網絡熱點,複製熱點新聞的標題、關鍵詞並輸入某軟件中由AI自動生成文案,後將該文案放入某創作軟件中自動生成AI視頻,並將合成的視頻、圖文集1萬餘條發佈至某網絡平臺上供人瀏覽。
經查,該公司共發佈虛假造謠視頻20餘條,累計閱讀觀看量超過167萬次。其中部分內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最終,法院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偉、陳某宇有期徒刑1年1個月,緩刑1年6個月。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川表示,上述案件是網絡智能時代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典型,該案警醒網絡用戶在使用AI生成圖片、音視頻時,應注意甄別圖片、音視頻的真實性,尤其需警惕具有情緒煽動性、利益誘導性的內容,同時還應履行添加標識的義務,從而避免他人混淆,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此外,通過認定與追究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刑事責任,可以有效淨化網絡內容,遏制網絡智能時代虛假信息的泛濫之勢,保障包括網絡秩序在內的社會公共秩序的安定。
李川認爲,在當下網絡智能情境下理解與適用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至關重要。他介紹,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對象特指“險情、疫情、災情及警情”四類對公共秩序有較大影響的虛假信息。前述張某偉、陳某宇案中,編造並傳播的虛假信息類型主要是險情、災情,符合本罪的適用對象。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虛假恐怖信息解釋》)第六條,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中的“虛假恐怖信息”同時解釋爲包括“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爲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這導致編造、故意傳播“重大災情、重大疫情”同時可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存在競合適用的情形。
最高法案例庫中收錄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人李某強爲發泄不滿,在北京市朝陽區小營北路某工地施工現場,用手機編寫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機場”,並向數十個隨意編寫的手機號碼發送。最終李某強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
李川強調,應明確該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造成嚴重後果”的適用標準:“對於這兩個結果要件,當前該罪因缺乏明確的適用標準,司法實踐中常常通過綜合評估瀏覽次數、轉發次數、危害後果等要素進行判定。”他進一步解釋說,考慮到該罪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在罪狀上的近似性,可以參考《虛假恐怖信息解釋》第二條到第四條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造成嚴重後果”的適用標準,予以參照適用。
前述張某偉、陳某宇案中,虛假信息的傳播範圍較廣,並致使相關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達到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標準。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編造虛假的地震災情預報信息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造成大量網民和預測所在地居民恐慌,部分羣衆不敢回家睡覺,或舉家外出,或在廣場聚集,嚴重干擾了當地社會管理秩序。當地政府通過移動公司、廣告大屏、電視臺、微信公衆號等方式向羣衆羣發闢謠信息41000餘條,接受闢謠人數近50000人。最終,王某某被認定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