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險清單丨消防技術服務違法行爲彙總
消防技術服務發展到今天,基於各種因素導致的業態所形成的市場環境,綜合成本、收益矛盾,從業質量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不容置疑,其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其實心裡都明白。就今天這標題,或許很多朋友都會說,這些違法行爲大家都清楚,歸納到一起,有什麼意義呢?
行業進入某一階段,所形成業態是必然的結果。若要改變,可能需要一定數量的先行者試水,更需漫長一個過程。執業結果與現實的矛盾,早就成了無法化解的矛盾,而所服務的場所或建築一旦發生火災,觸發“延伸調查”,面臨追責是必須直面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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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野豬說:既然無法改變,那就自己改變,如果無法改變,那就守住底線。被認定具體的違法行爲,是消防技術服務活動過程中的法律責任紅線。以下根據消防技術服務相關法規,歸納其常見違法行爲:
01獲取從業資格類
一、《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1、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
用簡單的人話歸納一下:從業門檻低,沒人會去惹,除非沒忍住。
02機構執業條件類
一、《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2、冒用其他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主體:機構
違反條款:第十八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第二十六條
3、所屬註冊消防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註冊消防工程師兼職執業
處罰標準: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行爲註冊消防工程師,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主體: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違反條款:第十一條
處罰依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4、未設立技術負責人、明確項目負責人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主體:機構
違反條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處罰依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5、未依法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主體:機構
違反條款:第十三條
處罰依據: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6、未建立或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主體:機構
違反條款:第十五條
處罰依據:第二十八條第六項
7、未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主體:機構
違反條款:第十六條
處罰依據:第二十八條第六項
8、未依法所服務的建築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
違法主體:機構
違反條款:第十四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第三十條
03是否具備資格從業類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9、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處罰標準: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相關人員: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違法主體: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違反條款:第三十四條
處罰依據: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10、指派無相應資格人員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處罰標準: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行爲註冊消防工程師,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主體:機構
違反條款:第十八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04從業程序、質量類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1、出具失實、虛假文件
處罰標準: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相關人員: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違法主體: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違反條款:第三十四條
處罰依據: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12、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處罰標準: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相關人員: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違法主體: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違反條款:第三十四條
處罰依據: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13、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
處罰標準: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行爲註冊消防工程師,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主體:機構、註冊消防工程師
違反條款:第十三條
處罰依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14、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未經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或者未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主體:機構
違反條款:第十四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15、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主體:機構
違反條款:第十八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05從業結果引發追責類
根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維護保養的建築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發生火災時未發揮應有作用,導致傷亡、損失擴大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發生有人員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時,應當對爲起火單位(場所)提供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倒查。消防救援機構組織調查其他火災,可以根據需要對爲起火單位(場所)提供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倒查。倒查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抽查內容實施。
對於追究刑事責任,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06補充或疑問
1、有關從業條件
企業法人資格,場所規模,取得資格人員配置,器材裝備以及質量管理、過程控制體系等。
2、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標準規定的工藝、流程以及規定採取的技術措施等。
3、有關收費要求
遵守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從業機構及其人員天天期待的其實就是此法律法規,尤其是接地氣、可落實的價格指導意見或辦法。
4、有關泄露服務對象商業秘密
5、有關未備案註冊消防工程師變化情況、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目錄書面結論文件等
6、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爲。
參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修正)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7號)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 25201-2010)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評估導則》XF/T1369-2016
《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標準》(XF/T 3005-2020)
《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範》GB/T44481-2024
其他相關消防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防火通規,設施通規以及相關消防設施專業規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