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保“死亡保險”卻不知情,法院:保險公司退還部分保費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因保險公司未確認已徵得被保險人同意,法院判決保險合同中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部分無效,保險公司退還相應保費。

妻子爲丈夫投保“死亡保險”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2022年1月27日,張某的妻子蘇某在某保險公司業務員曹某的推銷下,爲張某投保了一款人身保險產品,保險責任包含重大疾病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保險期限爲終身,每年保險費5540元。

蘇某表示,由於此前就與曹某認識,其並未詳細瞭解保險內容,在曹某作了相關介紹後,便通過曹某發送的投保鏈接在手機上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簽字都由蘇某簽寫。而曹某既未提醒蘇某與張某溝通投保事宜,也未覈實確認被保險人簽字是否爲張某簽署。

直至2024年4月,張某才得知,妻子爲自己投保了人身保險。此後,張某多次與保險公司電話溝通,要求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同時退還保費。溝通無果後,2024年9月,張某向東城法院提起訴訟。

張某認爲其妻蘇某在保單中代其簽字且並未向其告知,保險公司亦未徵詢張某的意見,自己並不同意購買案涉保險,故要求確認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退還已經交納的三年保費16620元。

未確認已徵得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合同部分無效

審理中,保險公司辯稱,蘇某作爲投保人簽訂了投保合同,合同簽署之前業務員已經充分告知投保人保險條款內容,盡到了說明義務,且投保人確認無誤。被保險人張某不能以沒有親自簽字爲由否認合同效力。其次,張某與蘇某爲夫妻關係,蘇某已繳納三年保費,張某聲稱不知道案涉合同違背常理;並且保險公司曾對蘇某進行電子回訪,回訪問卷中蘇某確認被保險人簽名爲張某親筆簽名。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爲,在案證據顯示,投保過程中張某並未參與,保險公司也並未與張某溝通。保險公司的回訪問卷是向投保人蘇某作出的,未提交證據證明張某簽字爲其本人簽署或張某知曉投保要求並同意。

作爲專業的保險機構,保險公司應當對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無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被保險人爲投保人未成年子女的除外),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以被保險人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均需要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並且認可保險金額。同時也均不能免除保險人確認被保險人真實意思的義務。

案涉保險合同不僅包含死亡給付條件,還包含重大疾病的給付條件。東城法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立法精神,含有死亡、疾病、傷殘以及醫療費用等保險責任的綜合性人身保險合同,如果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死亡責任保險金額,該合同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在保險公司未提交保費覈算依據的情況下,綜合考慮合同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的過錯程度、保險合同的性質等因素,判決保險公司退還投保人蘇某保費8310元。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彭衝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