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家長會沒「排黑條款」 家長:連當保全都要良民證

北市議員要求教育局研議增訂家長會幹部適任資格。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南市去年創全國之先訂定學校家長會長「排黑條款」,近來有北市家長髮現某校家長會幹部曾涉刑事案件,教育局卻無嚴格規範,議員也憂恐對師生安全構成風險,要求研議增訂家長會幹部適任資格。教育局承諾,將邀集各級學校家長會聯合會研議。

一名家長指出,孩子在校遭一名學生過肩摔,臉朝地而摔斷2根門牙,恐成終身傷害,但雙方和解不成。他發現對方家長曾涉嫌刑事案件,目前還擔任學校家長會幹部,經查國家法律,卻無一條限制不能讓有刑事犯罪的人擔任家長會幹部。

家長說,僅有保全業法第10-1條有相關規定,刑事案件判決在案者不得擔任保全,他直呼「連當一個保全都要良民證,難道家長會幹部沒有一個保全重要?」

議員張斯綱表示,臺南市教育局去年4月修訂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6條第3項增列「最近3年內曾違反刑事法律經檢察官起訴,或其他有損家長會或學校形象之違法或不當行爲者,不得擔任會長;已擔任者,當然解任。」

張斯綱說,相較之下,北市現行學校家長會幹部參與資格的規範寬鬆,目前相關自治條例無明確規範,僅限於基本身分條件如需爲在學學生的家長,未就個人背景或操守設有具體限制,即便家長會長或幹部曾涉及重大違法行爲,仍可能擔任要職,這不僅影響學校的公信力,更可能對師生安全構成潛在風險。

他要求教育局,研議是否增訂家長會長及幹部的適任資格條件,禁止曾有重大違法紀錄者擔任家長會幹部的必要性;對於已擔任職位者,若在職時發生相關爭議,應增訂必要的解任機制。藉此盼符合各界對學校家長會有更高道德標準的期待與公共形象。

教育局表示,北市維護家長的教育參與權,針對學校家長會的運作已有明確法規依據,包含「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且明訂家長會的解任機制,如辭職或會長、副會長連署罷免等,以確保家長會的運作符合規範。

教育局說,將邀集北市各級學校家長會聯合會共同研議,一同檢視現行法規的適切性,並廣納各方意見,使相關規範能更完善,符合實際運作需求;另強化親師合作,透過定期家長會會務知能研習,加強家長會成員在法制、財務等方面的專業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