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落地新“仲調”機制:收費低至兩折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郭聰聰 北京報道

近日,我國商事爭議解決機制迎來重要變革。北京仲裁委員會 / 北京國際仲裁院(以下簡稱 “北仲”)正式實施《調仲對接快速程序規則》,以高效率與低成本,爲金融糾紛化解按下 “快進鍵”。

與此同時,各地仲裁機構在仲調機制建設方面的探索也不斷深入,通過仲裁與調解的高效銜接,有望顯著提升金融糾紛解決效率,爲金融機構處置不良資產提供新路徑,共同推動我國多層次金融糾紛解決體系的完善。

北仲此次推出的《調仲對接快速程序規則》(下稱《快速程序規則》),核心在於構建 “調解 + 仲裁” 一體化爭議解決體系,打破了傳統爭議解決的流程壁壘。

以往,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若一方反悔,仍需重新啓動仲裁或訴訟程序,導致爭議解決週期漫長。而新規則下,當事人在申請仲裁前達成的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可直接通過向北仲申請 “仲裁確認” 作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即便協議內容不夠明確,仲裁庭也能採取適當方式進一步組織當事人調解,大大提高了仲裁效率。

同時《快速程序規則》還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個性化需求。北仲立案室官方回覆21世紀經濟報道:“新規則爲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定製化提速’提供規則依據,當事人放棄期限性權利的,7日內即可取得仲裁庭出具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極大的縮短了爭議解決週期。”

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金融專委會主任、資深仲裁員卜祥瑞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仲裁最重要特徵之一是效率優先。近些年來,很多仲裁機構在立案、審理、裁決過程中,超出仲裁規則規定的審限現象屢屢發生,在北仲的新規當中,效率優先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快速程序規則》也進一步優化了北仲對於金融類案件的案件管理能力以及爭議處理效率,北仲未來會根據案件的實際需要,積極探索集中立案、統一審查、批量處理的專項服務,配合電子數據智能匹配技術,實現同類型案件短期內集中化解。

同時針對金融領域可能存在的虛假調解、逃廢債等問題,《快速程序規則》建立三重審查機制:一是協議內容合規性審查,確保不違反金融監管政策;二是可執行性審查,明確金錢給付數額、履行期限等關鍵要素;三是誠信義務約束,對可能損害金融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情形,仲裁庭可拒絕出具法律文書。通過該機制攔截 “以調解形式轉移資產”,有效維護金融債權安全。

除了效率提升,新規則配套實施了極具競爭力的收費體系。

與普通仲裁案件相比,調仲對接案件收費標準大幅降低:爭議金額10億元以上的案件僅收取常規仲裁費用的20%,1億至10億元案件收取25%。當爭議金額達到39.64億元時,機構費用即達到封頂標準。這種階梯式收費結構顯著降低了高標的額金融糾紛的解決成本。

以涉案金額 50 億元的金融衍生品糾紛爲例,適用《快速程序規則》的仲裁費僅需 352.72 萬元。而按照傳統仲裁收費標準,10 億標的爭議案件收費就可達到 400萬- 600萬元,收費標準會依據地域不同而有所浮動,比如某地仲裁機構對 10 億標的案件收費爲410 萬元,而另一地仲裁機構的收費定價爲580萬元。

卜祥瑞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由於仲裁具有商業屬性,仲裁費用不僅需要維持機構的運行費用,還要支付仲裁員的報酬,因此即便是法律關係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由於爭議金額較大,仲裁費用相對而言也會比較高。北仲本次施行的《快速程序規則》減免仲裁費的力度在國內來說還是比較大的,通過降低收費比例以及費用封頂的方式,將大幅度的降低調仲對接案件當事人的仲裁成本。”

對此他也建議道,未來的快速裁決規則不僅要解決調解問題,還應通過計算機AI裁判、引入第三方等手段,解決金融機構小額爭議的裁判問題。

在仲調機制建設方面,近年來全國各地仲裁機構積極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實踐模式,爲我國構建多層次金融糾紛解決體系提供了豐富樣本。

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國仲)走在了全國前列。深國仲早年設立調解中心時,便創新性地採用“調解先行、仲裁保障”的模式,其2017年成立的證券期貨仲裁中心更是將專業調解作爲前置程序,通過這種方式,將大量金融糾紛在調解階段妥善化解。

廣州仲裁委也在2025年於收費標準上進行創新,出臺了金融案件特別收費標準。爭議金額在 1 億元至 50 億元區間的案件與相同爭議金額的普通案件相比,仲裁費用優惠幅度最高可達 105 萬元,有效降低了金融糾紛的解決成本。

長沙仲裁委也探索構建金融的 “訴仲調銜接” 新模式,與轄區法院、地方銀行等機構簽訂三方合作協議,共同搭建金融 “訴仲調一站式” 糾紛解決平臺,努力實現當事人 “進的是法院門,出的是仲裁章”,同時採取 “以保全促調解” 的策略,令不良回款率提高20%以上,減輕了壞賬壓力。

據統計,全國仲裁機構年受理案件約60萬件,總標的額達1.1萬億元,其中金融仲裁佔比超30%。仲裁方式在金融糾紛解決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多地對於仲調機制的探索,將共同推動着我國金融糾紛解決朝着更加高效、低成本、多元化的方向發展。

卜祥瑞對此指出,仲裁具備專業判斷力、強大拒斥力、完善內控力以及高效執行力等諸多優勢。然而,要想讓仲裁在金融糾紛化解中充分釋放潛能,還需從以下幾個關鍵方面着力:

其一,引入數字化裁判機制。在普惠金融、網貸、信用卡等部分案件的處理中,運用數字化手段,能夠有效降低審理成本,提高裁判效率,進而減輕當事人的成本負擔;其二,對於確認仲裁案件,尤其是涉及股東身份、管理人身份等方面的案件,可以借鑑法院的收費模式,實行按件收費,並設定合理的封頂額度;其三,針對簡單金融交易案件,進一步降低收費標準,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標的額大小以及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靈活確定收費方式,探索建立協商收費機制。

卜祥瑞表示,隨着仲調機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推廣,未來它有望在金融糾紛解決領域發揮更爲顯著的作用,爲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貢獻更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