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務局等5部門關於印發《北京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5〕5號

各相關單位:

爲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促進本市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和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爲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市文物局聯合制定了《北京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北京市文物局

2025年4月22日

北京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貫徹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於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商流通發〔2022〕11號)等文件精神,加快促進本市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和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爲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參照《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老字號,是指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製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營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的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三條 北京市商務局(以下簡稱“市商務局”)負責北京老字號認定管理工作,會同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北京市文物局將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全市範圍內具有較強示範引領性的品牌認定爲北京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爲北京老字號企業,建立北京老字號名錄。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區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北京老字號初審推薦及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北京老字號認定遵循“自願申報、優中擇優、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北京老字號認定以企業爲主體,認定企業應當體現品牌示範性、企業代表性、行業引領性,注重文化、傳承、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製造、產品、服務、經營、營銷、管理等各方面創新,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北京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在5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徵;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範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第七條 北京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北京市內依法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北京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北京老字號相一致的註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傳承關係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連續經營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或品牌創立時間50年(含)以前的歷史脈絡清晰,行業特色突出,具有傳承意義,近年恢復經營的在北京註冊的企業;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製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年認定新一批次北京老字號名錄。北京老字號申報和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安排由市商務局發佈通知。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規定日期內向住所地區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5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註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並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完整。

第十條 區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進行初審,包括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初審,研究論證後向市商務局提出推薦名單。

第十一條 市商務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組織市級行業協會、專家等按照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推薦複評的企業進行評議,根據需要採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提出擬認定的北京老字號名錄。

第十二條 市商務局在官方網站對擬認定的北京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市商務局提出異議,並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

市商務局在接到異議後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如存在較大爭議,市商務局可召開聽證會。

第十三條 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列入北京老字號名錄並向社會公佈,頒發北京老字號牌匾。

第十四條 北京老字號企業應依據《北京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附件),使用北京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北京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或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向住所地區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註冊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該註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後,應按照北京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商務局。審覈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覈實相關情況或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向社會公示。

市商務局收到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審覈意見後進行復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覈,並通過市商務局網站公佈複覈通過的企業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北京老字號企業應當於每年7月15日前向市商務局報送上半年經營情況,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可在財務表報公佈後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上報)。

第十七條 市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北京老字號日常監測,對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有關情形的北京老字號企業,分別採取相應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北京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區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企業3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後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及時報送相關信息的;

(三)北京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使用規定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六)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九條 北京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市商務局暫停其北京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被區級商務主管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市商務局認爲確有必要的,應當作出暫停其北京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並責令其於3個月內完成整改。

北京老字號企業整改完成後,由住所地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審覈,並提出審覈意見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認爲整改到位的,應當作出撤銷暫停其北京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二十條 北京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市商務局將其移出北京老字號名錄並收回北京老字號標識使用權、牌匾: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註冊商標所有權及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重複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爲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北京老字號稱號的;

(五)被暫停北京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後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北京老字號和北京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市商務局認爲確有必要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北京老字號名錄並收回北京老字號標識使用權、牌匾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對北京老字號開展複覈。對複覈中發現已經不符合北京老字號條件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北京老字號名錄、收回北京老字號標識使用權、證書及牌匾的決定。優先推薦已被認定爲北京老字號3年(含)以上的申報中華老字號。已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號複覈的企業視同複覈通過。

第二十二條 市商務局作出暫停或收回北京老字號標識使用權、移出北京老字號名錄決定,在市商務局網站向社會公佈。被移出北京老字號名錄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個申報週期內不得再次申報北京老字號。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區級各相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老字號知識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的保護,爲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 鼓勵發揮全市老字號專業社會組織和各類行業協會在政策諮詢、企業服務、宣傳推廣、行業自律、創新自治等方面積極作用,推動老字號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五條 北京老字號企業違反《北京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市商務局和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採取相關措施。

北京老字號企業因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被暫停北京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權期間,應撤回其含有北京老字號標識的相關產品、服務,移除並妥善保存北京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北京老字號名義開展廣告宣傳等活動。

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北京老字號標識或牌匾,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本着自願原則自動列入北京老字號名錄,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被北京老字號協會認定的北京老字號,無需重新申報,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定期複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