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重大股權投資擴圍 強化新經濟、新技術支持力度

本報記者 陳晶晶 北京報道

4月3日,爲規範保險資金未上市企業重大股權投資行爲,推動保險資金服務社會民生、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關於保險資金未上市企業重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開展重大股權投資,可以投資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科技、大數據產業、現代農業等企業,符合監管規定的共享服務類企業,以及金融監管總局認可的其他企業。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通知》同時明確要求保險機構不得以泛科技企業等名義規避股權投資監管要求,保險機構應全部使用自有資金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等。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通知》進一步規範保險資金股權投資行爲,引導保險公司做好“五篇大文章”,有助於防範資金運用風險。

禁止八項行爲

此次《通知》對重大股權投資的概念、調整可投資行業範圍、規範治理約束和內部管控、“新老劃斷”要求等四個方面內容進行了規範和明確。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2010年以來,監管部門陸續發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等規定,允許保險公司使用自有資金開展重大股權投資,行業範圍包括保險類、非保險金融類,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現代農業等行業。隨着形勢環境變化和行業發展,重大股權投資領域產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保險機構對新經濟、新技術的股權融資支持力度有待提升,對被投資企業管理有待加強。

重大股權投資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保險機構及其關聯方對該企業構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爲。與此同時,保險機構應當明確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提升投資管理能力,根據國家政策、監管要求審慎開展重大股權投資,加強對股權投資的統籌管理,防止無序擴張。

保險資金因其投資範圍廣、久期長、規模大等特點,目前備受市場歡迎,但保險資金對應的保險產品具有剛兌屬性,這決定了險企的投資屬性,必須穩健安全。

《通知》明確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權投資,不得存在八項行爲,包括未按照公司發展戰略或者受控股股東操控開展重大股權投資;將被投資企業作爲投資控股平臺,違規投資與該企業主營業務無關的行業企業;實質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資企業,但通過間接投資、分散投資等形式規避監管;向被投資企業提供借款或爲該企業融資提供擔保,金融監管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通過被投資企業違規爲保險機構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或者進行利益輸送;被投資企業反向持有保險機構股權,或企業之間存在交叉持股;通過合同約定、協議安排等方式,與保險機構以外的投資人作爲一致行動人共同開展重大股權投資,或者將股東權利委託保險機構以外的投資人行使;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爲。

一位壽險公司投資人士對記者表示,上述這些內容旨在強化保險資金運用的規範性和安全性。

“禁止以泛科技企業等名義規避監管,可防止保險機構通過模糊概念進行高風險投資,確保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實體經濟需求的領域。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有助於降低槓桿風險,提高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穩定性,增強保險機構的風險抵禦能力。控制關聯交易數量和規模,可防止利益輸送和風險傳遞,保護保險資金的安全和獨立性。”上述投資人士說。

加強對股權投資統籌管理

《通知》在擴大投資範圍的同時,也強調了風險管控。

記者注意到,《通知》在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投後管理、關聯交易管理、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投資項目實體管控等環節做出了明確安排。

例如要求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投後管理,嚴格管理被投資企業融資規模和槓桿率,定期監測流動性風險、法律合規風險和聲譽風險;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控制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數量和規模,在資金管理、業務運營、信息管理和人員管理等方面建立風險隔離和防火牆機制;建立重大股權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等。

《通知》同時強調,對於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具有實際經營活動的經營實體,因爲經營需要投資設立子公司或合營企業,保險機構應當加強統籌管理,防止經營實體無序擴張,保險機構不得通過經營實體以間接投資的形式規避監管。

公開數據顯示,從保險資金的運用情況看,資本市場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是險資的主要投資方向。目前保險資金投資股票和權益類基金超過4.4萬億元。從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情況看,股票和權益類基金投資佔比12%,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佔比9%。

上述政策實施,意味着保險公司需進一步發揮長期資金和耐心資本優勢,審慎、穩健開展重大股權投資。

另外,對於相關重大股權投資情況,《通知》要求保險機構應當將重大股權投資情況納入季度和年度資金運用情況報告,並定期向金融監管總局指定的信息登記平臺報送相關信息,包括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各層級子公司以及合營企業等信息。

對於不符合《通知》的存量業務,原則上設置五年過渡期,保險機構應制定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報送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後實施,並在過渡期內完成整改工作。

(編輯:李暉 審覈:何莎莎 校對:燕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