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時捷撞倒微型電動車跑了 17歲女怒報警...自己也挨罰
記者鄧木卿/臺中報導
臺中市17歲林姓女子騎乘的微型電動二輪車被撞倒,車殼破損,內部線路裸露,她既心疼又氣憤,警方調閱監視器往前回溯了6小時,才查出是被39歲溫姓男子開的保時捷撞上,警方傳喚溫男到案說明,依法最高開罰3千元,不過,林女微電車停在不能停放的路口轉彎處,報警結果也意外讓自己觸法,最高開罰600元。
▲▼機車車主不滿愛車被撞壞報警,肇事者最高可罰3千元,但自己恐怕也會挨罰6百元。(圖/民衆提供,下同)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黃先翊日前獲報一起交通事故,林女表示,當天一早上班時,將微電車停放路旁,沒想到下班準備返家時,竟發現愛車倒在地上,她氣得馬上報警。
黃員耐心逐秒比對附近住戶所提供的監視器畫面,果然發現當天中午時段,一輛保時捷休旅車在巷口右轉時,不慎撞倒停放路旁的兩部機車,車主肇事後未停車察看便直接離去。
溫男解釋,事發當時並未察覺車輛晃動或異常聲響,纔會未停留便駛離現場,對於造成林女車輛損壞,他深感抱歉;另1名受害機車車主則不予追究。
警方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溫男肇事逃逸,可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至於林女,該路口轉彎處10公尺內即使未劃設紅線,亦屬禁止停車區域,後續會開罰300元至6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