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用小號給女學生髮不雅信息被行拘
作爲一所職業中等學校的班主任老師,馬某某通過微信小號多次給班上三名未成年女學生髮送不雅信息,後學生向該校女生工作部老師反映,老師報警。警方認爲馬某某的行爲構成猥褻,並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馬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警方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8月2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陝西安康鐵路運輸法院近日公佈本案一審行政判決書,認爲警方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量罰適當,符合法定程序,駁回馬某某的訴訟請求。
給多名女學生髮不雅信息
警方認定其行爲構成猥褻,決定行拘15日
案發時,馬某某是陝西旬陽市某職業中等學校的一名老師,汪某某、華某某、張某某三名女生均未滿18週歲,系該校學生。
判決文書披露,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間,馬某某以其擔任班主任的身份,先後讓本班學生汪某某、華某某、張某某分別添加其微信小號,然後多次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向這三名學生髮送“約你開房洗澡”“包養你”等內容,並以“給優秀畢業生、優秀班幹部”、發送酒店位置等引誘學生,提出與學生髮生性行爲。
後有學生向學校女生工作部老師反映了該情況,學校經調查瞭解相關情況後,由女生工作部老師向警方報案。
經過調查詢問,警方認爲馬某某的行爲構成猥褻,其身爲人民教師,理應爲人師表,做道德模範,然而其多次向多名學生髮送欲發生性行爲的信息,給學生造成心理恐慌。其行爲有悖職業道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且其猥褻未成年人,屬情節嚴重,依法應從重處罰。
2024年7月10日,旬陽市公安局對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警方認爲,馬某某身爲人民教師,理應爲人師表,做道德模範,然而其多次向多名學生髮送欲發生性行爲的信息,給汪某某、華某某、張某某三人造成心理恐慌,其行爲有悖職業道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且其猥褻未成年人,屬情節嚴重,依法應從重處罰。
老師不服行政處罰決定
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駁回
據悉,警方在對馬某某作出上述處罰決定後,因馬某某右側跟腱斷裂行動不便,該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後馬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爲,馬某某身爲人民教師,本應帶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教書育人、爲人師表,尤其是面對未成年學生,更應自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爲,然而其利用職業便利,通過微信以語言文字進行性引誘、性暗示和明示,該行爲已對三名未成年人造成了性騷擾,侵害了其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在該校內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因此,原告馬某某的行爲符合猥褻行爲的違法特徵,也符合社會大衆對猥褻行爲的普遍認知,構成猥褻違法行爲,應予處罰。
關於馬某某提出其與三名學生“無身體接觸”,也未發送不雅照片、視頻,故其行爲只是言語不當,並未對三名學生造成不良後果,不構成“隔空猥褻”。法院經審查認爲,從猥褻行爲的本質來看,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性冒犯、性侮辱性質的行爲,就已經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權和人格尊嚴,至於是否實際有身體接觸、是否發送或獲取第三人隱私影像資料,是界定該行爲是否構成相關刑事犯罪的標準,而非《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猥褻行爲的認定標準。本案中,正是因爲馬某某未實際接觸被侵害人身體,未獲取被侵害人隱私影像資料,因而其行爲未構成刑事犯罪,但並不能由此否定其行爲的違法性和應受處罰性。因此,原告馬某某的訴稱理由,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認爲,旬陽市公安局的辦案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馬某某關於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違法的訴稱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馬某某先後向三名學生髮送不雅信息實施猥褻,其作爲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保護職責的人員,理應積極守護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危,然其違背法律和師德,且多次針對多名未成年人,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旬陽市公安局對馬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量罰適當,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法院駁回了馬某某的訴求。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