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高舉手機偷窺女鄰居 怪男狡辯「沒看到人不違法」下場曝
▲怪男半夜在女鄰居窗外透過手機偷窺屋內動靜,被逮辯稱沒看到人、應沒違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北市1名賴姓男子半夜在女鄰居住處窗外,高舉手機開啓相機功能,透過螢幕窺視屋內動靜,被路人報警送辦,他辯稱想確認欠他錢的女子是否住這裡,但沒看到人、應沒犯法,臺北地院審理認爲想找人大可敲門拜訪,且當時女鄰居在家,誰都不願起居隱私遭偷窺,依妨害秘密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賴男前年(2023年)10月23日凌晨1點多,在本案女子位於北市羅斯福路的1樓住家窗外,高舉手機開啓相機功能,透過螢幕觀看屋內,怪異舉動引起路人注意,從旁錄影蒐證後報警帶回賴男調查。
賴男否認偷窺,辯稱想確認欠他5萬元的女子「小婷」是否在屋內,他推稱現場1樓住家窗外就是停車場、當時窗簾沒遮掩,任何人都可輕易看到屋裡,且他沒看到裡面有人,並未侵犯住戶的隱私。
法官查明當時受害女子在家亮着燈,窗簾雖沒關好,但窗戶高於一般成人身高,站在窗外無法直接看進屋內,賴男也承認若不高舉手機透過螢幕看,就得用跳的方式纔有辦法看到屋內狀況,可見現場民宅已有相當環境遮蔽、阻隔外界視線,確保起居隱密性。
法官認爲,賴男若真想找人,大可敲門拜訪查證,而非三更半夜在人家窗外用手機朝內窺視,誰都不願在家洗澡、睡覺等私人作息遭偷窺,且賴男警詢聲稱在交友軟體認識「小婷」,20幾歲、長髮,身高160公分,審理時改稱「小婷」短頭髮、身高約170公分,說法前後不一。
法官認定賴男偷窺、無證據顯示他同時有錄影,依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論處,審酌他嚴重侵害本案女鄰居隱私、到案不認罪也沒和解,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