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小孩當所有品」 頻釀人倫憾事
臺中陳姓女子涉嫌餵食八歲、三歲幼子不明藥物致死,輿論譁然,類似悲劇卻一再發生。過去新北地方法院在審理蘇姓女子殺死小姊弟的案子時,蘇女主張「孩子是她生的,有權利『帶走』」,國民法官庭批評這種想法「極爲卑劣與自私」。
「父母殺幼子」事件近年頻傳。吳姓女子二○一四年離婚,獨自扶養一對兒女,依賴兄嫂救濟,但也不時與兄嫂起爭執。吳女二○二○年二月十三日帶着七歲女兒和六歲兒子投宿汽車旅館,她想用枕頭悶死兒女,因孩子反抗沒得逞;十五日她再次下藥迷昏兒女,拿童軍繩勒斃,再傳訊息給前夫稱要陪孩子一起走。
吳女稱七年都是她在撫養,廿四小時不論去哪兒都要帶着孩子,「沒有個人自由」。新北地院認爲吳女的辯詞是在正當化犯行,殺人方式殘忍異常、行徑冷血,重判死刑。臺灣高等法院開庭時,吳女自稱每天都夢到孩子來撒嬌。二審考量吳女爲病症所苦,犯後懊悔,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二○二二年駁回上訴定讞。
另一名蘇姓女子前年在汽車旅館拉K、飲酒,用枕頭悶殺六歲兒子、九歲女兒。蘇女聲稱子女是自己生的「所以有權殺死他們」,又認爲自己手段並不兇殘。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認爲她雖是單親媽媽,但有朋友或父親、姊姊、弟弟、多個社福單位給予精神與金錢支援,竟僅因心情低落想自殺,無視孩子獨立的生命權,依兩個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判她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去年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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