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團資金來源毫無監督 法制化卻恐讓政治動員檯面化

學者認爲,罷團資金來源毫無監督,納入規範有必要,但若修法通過後,發起罷免者須爲登記有案的人民團體,憂讓政治動員檯面化。圖爲罷發行「四能報」,由聯電創辦人曹興誠(中)擔任榮譽發行人、馮光遠(左二)擔任總主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正逢大罷免延燒,內政部近期宣佈,提案修法「政治獻金法」,增列罷免提議人與被罷免人得以合法收受政治獻金的條文。放寬收受政治獻金規定是否合理?學者認爲,此次罷團資金來源毫無監督,納入規範有必要,但若修法通過後,發起罷免者須爲登記有案的人民團體,憂讓政治動員檯面化。

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說,「罷免能否募款」目前是法律漏洞,而在原本的制度設計上,根本沒有把罷免當成是常態政治活動。假設在臺灣,罷免已成爲常見的政治活動,仍要納入規範。在無現行規定的情況下,罷團資金來源完全沒有任何監督,例如有財勢者透過私下利益輸送來支持,這確實是漏洞。照目前的做法應該是不能募款。

蘇子喬表示,另有說法是「沒有規定不代表不行」,這說法邏輯不對,因爲罷免就是一種政治活動,既然如此就要入法,入法後要落實。公民自決的活動也是需要資金,這不能否認,但過度集中在特定企業或個人的捐款,那纔有問題,因此仍要規範。有修法的話,等於是把灰色地帶法制化。

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左宜恩說,現行的政治獻金法規範對象爲從事政治活動的政治或人民團體,「罷免活動屬於政治活動的一種」,這點應該沒有爭議。

左宜恩表示,較有爭議的是罷免團體是否屬於政治獻金法第2條所定義的政治或人民團體,因爲目前發起罷免行動的都是個人身分,假如內政部的修法通過,日後發起罷免公投者就必須爲已登記有案的政治或人民團體,如此一來有可能就會把罷免活動正式與政黨掛鉤,政治動員檯面化。

左宜恩認爲,如果是由一般的人民團體發起,則這些捐款在罷免活動結束後應如何處置?是否可以直接轉爲該團體運作之用?這些都可能會成爲修法過後所產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