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團圖卡「挺藍委、投同意」涉混淆 陳玉珍:不更正就告到底

823尚有7名國民黨立委罷免案投票,國民黨立院黨團今舉行記者會,指有罷團製作哏圖,意圖混淆民衆,指支持國民黨立委者就要投下同意票,卻未明言是投下同意罷免。黨團副書記長陳玉珍喊話罷團,「當作你們不知道,給你們一次機會,24小時內更正,不更正一定提告到底。」記者屈彥辰/攝影

7名國民黨立委在8月23日面臨罷免投票考驗,近期卻有罷團製作哏圖,指挺藍就要投同意。國民黨立院黨團今舉行記者會,指國民黨立委挺的是在「核三延役」公投案投同意票,罷團哏圖卻未指明,意圖混淆,國民黨團副書記長陳玉珍喊話罷團,「當作你們不知道,給你們一次機會,24小時內更正,不更正一定提告到底。」

國民黨團書記長王鴻薇說,罷團謠言滿天飛,有些哏圖已涉嫌違法,用詐騙方式讓民衆投下同意票。接獲很多朋友告知,在中部地區有幾位被罷免的藍委都被罷團用哏圖攻擊。以藍委顏寬恆爲例,哏圖內容顯示「顏寬恆爲地方盡心盡力,823挺寬恆,反惡罷,標註(hashtag)好立委,投同意」, 還是用同意而非用同意罷免,這都是用詐欺方式讓民衆產生錯誤判斷,投下同意罷免。

王鴻薇指出,藍委楊瓊瓔、馬文君、遊顥以及立法院副院長江啓臣等,都有這些哏圖流傳,甚至有人分享成功混入藍營羣組,再要求廣傳。這完全是惡意的,這些人不知道馬上就要被告了,不管混入什麼羣組,這些「降智圖卡」真的可以欺騙老百姓嗎?罷團不要變成詐團。

陳玉珍首先呼籲,支持藍委的要投下不同意罷免,這次還要投核三延役公投。她接着說,罷團故意魚目混珠,說「好立委,我同意」,這是詐欺行爲。恐涉違選罷法第104條,以圖畫散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選罷法第107條,在網路上幫忙贊聲的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陳玉珍解釋,上述兩條法律除刑事上責任,據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上一波大惡罷她到各個地方法院提出很多民、刑事告訴,很多沒有處理,但她已經收到上次代表國民黨團告罷團的文書,「就當作你們不知道,給你們一次機會,在時間內趕快更正,24小時內更正,不更正一定提告到底。」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羅智強說,他尊重罷免權利但請正正當當,他沒有擔心接受公民檢驗,一路上看到多少不正當、惡意的罷免方式,包括降智圖卡扭曲誤導,這已不只是不正當罷免手段,也違反選罷法,是有刑責的。從民進黨發動大惡罷以來,就是場謠言馬拉松,透過造謠抹黑支撐無正當性的大惡罷,726「25比0」沒有敲醒這些罷團,繼續用降智圖卡。國民黨團一定會保護黨籍同志,只要是不法侵犯一定提告,希望這些詐團化的罷團知所節制。

選罷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散佈、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之深度僞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2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選罷法第107條規定,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聚衆包圍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服務機關、辦事處或住、居所;二、聚衆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被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行。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爲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