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男友賣到緬甸當豬仔 陸17歲女「只被起訴詐欺」爽逃販賣人口罪

▲小周把男友賣去緬甸後毫無罪惡感,立刻飛去泰國爽玩10天。(圖/翻攝微博)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中國大陸17歲少女小周(化名)今年2月將19歲的男友小黃(化名)賣到緬甸的詐騙園區,自己拿着得手的10萬元(人民幣)飛到泰國爽玩10天。案件將於近日開庭,但小周被起訴的罪刑卻只是詐欺,不是最重死刑的拐賣人口、販賣人口,引來不少網友的質疑。

根據《瀟湘晨報》報導,大陸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表示,小周沒被以拐賣人口罪起訴,核心原因在於中國大陸現行法律的罪名適用限制及司法實踐中的罪名選擇邏輯。

大陸的《刑法》第240條僅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保護對象爲婦女及未滿14週歲的兒童,而成年男性未被納入該罪名的保護範圍。陳平凡說,小黃作爲19歲的成年男性,儘管其人身自由被剝奪並遭受販賣,但因現行法律未將成年男性定義爲該罪名的客體,導致檢察機關無法直接適用拐賣罪追責小周。

▼小周在網路上營造出富家女的形象,但其實幹得是販賣人口的勾當。(圖/翻攝微博)

陳平凡直言,目前中國大陸《刑法》罪名保護範圍存在結構性空白。

陳平凡說,小周透過虛構身分誘騙小黃前往緬甸等行爲,實質是騙取小黃的信任並最終獲取10萬元人民幣的「販賣款」,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物」。

陳平凡認爲,相較之下,拐賣婦女、兒童罪因被害人性別與年齡不符合要件,直接排除適用,檢察機關選擇證據鏈更完整、定罪率更高的詐騙罪提起公訴,符合司法經濟原則。

陳平凡指出,儘管小周的行爲具備販賣人口的實質危害(如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等),但因立法空白,詐騙罪僅能評價其「騙取財物」的局部情節,導致罪責刑失衡(詐騙罪最高刑期無期徒刑,而拐賣婦女罪可判死刑)。這反映出當前刑法的性別保護不平等與對成年男性權益的忽視。